在指定工作地點之家庭從事年長者、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一者(點選連結,參考附表)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效期一年內】(點選連結,參考衛福部附表)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24小時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 持續達6個月以上者
經醫生開立診斷書【效期一年內】,符合公告特定病症或病況之一: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神經科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輕度評估量表(CDR) 1 分以上者
不分年齡癌症四期以上
70至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或癌症第二期以上者
被看護者一年內曾聘僱過外籍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年齡滿80歲以上,無醫療或者長照服務紀錄,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雇主(申請人)應備文件及資料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及 申請人印章(雇主小章)一枚。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的親屬關係證明(註1),可檢附雙方身分證。
註1: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2:如建立於婚姻者,如繼父母、翁媳、岳婿等關係,則需再提供配偶的身分證 (若能提供戶口名簿為佳)
上開被看護者資格證明其中之一: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長照收據影本連續6個月、一般診斷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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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長青,一切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