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仿冒手機,划不來!

販售仿冒手機,划不來!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提供

《案例事實》

四十歲的老王在台北上班,普通職員的薪水除了必須支付家庭開銷,龐大的房貸金額也令他難有多餘的積蓄,看著太太為兩個逐漸長大的孩 子,省吃儉用地連替自己添件新衣服也再三考慮許久,身為一個男人除了扛起責任之外,更對太太多了一份愧疚。 「如何能多賺一點錢?」是每天睡前老王腦中反覆浮現的字句,直到上星期偶遇當兵時的老友大胖。大胖退伍後即往大陸發展,現在已身為廣東模具加工廠的高階主管,幫著世界知名手機 A 廠生產外殼。餐敘酒酣之 際,大胖告訴老王一個賺外快的機會。目前有一批手機 B 廠淘汰的瑕疵品,與 A 廠外殼組裝後幾可亂真。如果有一個人可以在台灣協助處理進口再轉賣,以現在智慧型手機市場行情來看,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聽一位報 關行朋友說,只要以少量、分批,並以個人自用名義為藉口,經由快遞方式進口的話即可,現在可說萬事俱備,只欠老王你的一個幫忙了。一心為了給太太更佳經濟環境的老王,雖明知有些許不妥,仍把心一橫,答應了大胖的請求。當老王確定酬傭已入帳後,歡天喜地出門取貨時,卻被現場等候多時的檢調人員當場逮捕。試問老王的行為可能涉及何種法律責任?

《問題解析》

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只要主觀上「明知」為仿冒品,並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之目的而持有或輸入,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侵權物應沒收之。

案中老王了解智慧型手機的來源,在主觀上明知為仿冒品,同時熟悉市場價格,意圖販賣從中獲利,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罰金5萬,同時沒收手機。

於行政責任部分,依據關稅法第15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不得進口物品;另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 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老王進口仿冒手機,得處貨價1倍至3倍罰鍰並沒入貨物。

綜上,關於進口仿冒品並意圖獲利,須同時負擔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切莫因為一時的貪念,以身試法,後悔莫及。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68、69、95、97及98條 關稅法第 15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10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