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擅自重製、上傳影片,有刑責!
內政部警政署提供
《案例事實》
經營旅宿業的小藍,為了衝高自己民宿的人氣,想藉由多樣化的服務吸引民眾上門,便從網路下載最新高畫質電影及動畫,並燒錄成光碟或存入隨身碟中,提供給房客挑選。此外還把部分電影、動畫上傳至雲端空間,讓房客可以隨時觀賞。試問,小藍的行為可能會負擔何種法律責任?
《問題解析》
案例中,小藍為提升業績增加收入,透過網路下載影片,並將影片燒錄成光碟或存入隨身碟供住客挑選、觀賞,涉及著作權法中 所稱「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即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且不論 「全部」或「部分」重製,都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因此小藍除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如未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擅自重製者,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小藍若明知該影片光碟為盜版品而仍出借予房客觀賞,屬著 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亦須負民、刑事責任。
另外,目前網路上大部分的影音檔案,舉凡:院線電影、動畫、漫畫、流行音樂、流行雜誌、藝人照片、音樂 MV 等等,著作權人為 了維護自身權益,大多不會同意他人任意上傳網路。本例中,小藍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於雲端空間上傳並分享多部影片,提供給不特定房客觀賞,讓房客可於其選定之時間或地點,進入雲端空間觀賞到小藍上傳的影片,則小藍的行為除涉及前述之「重製」行為外,亦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以下罰金。所以,民眾千萬不可不慎,以免觸法。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1 條第 1 項、第 92 條
10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