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
法規名稱: 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838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200152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臺中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育人員為臺中市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教保服務人員。
三、奬勵標準如下:
(一)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國立成功大學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薪傳級者,記功一次。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 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
五、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敘獎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