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升學當地

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獎學金補充規定

1091019日行政會報通過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3304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貳、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嘉義縣立朴子國中、東石國中、布袋國中、過溝國中、大林國中、新港國中、民雄國中、大吉國中、六嘉國中、太保國中、嘉新國中、溪口國中、鹿草國中、東榮國中、水上國中、忠和國中、中埔國中、昇平國中、義竹國中、民和國中、梅山國中、大埔國中、阿里山國中小、豐山實驗國中小;嘉義市立大業國中、北興國中、嘉義國中、南興國中、民生國中、玉山國中、蘭潭國中、北園國中;私立同濟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協同高中附設國中、私立興華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嘉華高中附設國中、私立輔仁高中附設國中、私立宏仁女中附設國中;嘉義縣立竹崎高中高中附設國中、嘉義縣立永慶高中附設國中之國中畢業生。

參、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一) 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在校生:

(一) 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未曾受小過以上處分,並經導師推薦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

(二) 如該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同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以第一志願就讀本校且高一入學時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優異者擇優,申請遞補。

三、 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四、 本獎學金由本校免試入學學生依本辦法提出申請,109學年度起分區免試入學、直升入學兩管道之高一新生,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擇優發給,不另作名額分配。

肆、分配名額: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

伍、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於本校網站供查詢。

陸、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柒、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報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