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畢業生入學獎勵金

 附件二         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113學年度入學獎勵金頒發辦法                                                                                                                                

                                                                                               

一、 目的

為均衡高中教育發展,提供獎學金以鼓勵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核發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普通班

1. 凡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達1A以上,且免試入學將竹崎高級中學列為第一、第二志願。

2. 本校畢業生國三上學期三次定期考查平均成績各班前三名者或全校排名前三十名者 。

(二) 體育班:

1. 獲選為甄選項目之各項國家代表隊,並持有國手證明者。

2. 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

3.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單打、雙打獲得前八名者。(團體賽獎學金為50%)

4. 參加全國國中盃羽球錦標賽單打、雙打獲得前八名者。(團體賽獎學金為50%)

5. 參加各縣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單項第一、二、三名者。(註:羽球賽團體賽不予採計)

6. 參加縣市級之單項比賽獲得第一、二、三名者。(註:羽球賽團體賽不予採計,獎狀核發單位須為縣市政府)

7. 符合普通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

(三) 美術班:

1. 以甄選入學聯合分發,術科測驗加權總分800分以上經錄取就讀者。

2. 以競賽表現入學,經錄取就讀者。

3. 國中在學期間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獲得第一、二、三名者。

4. 國中在學期間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獲得佳作或縣市初賽獲得第一名者。

5. 符合普通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

(四) 國中部新生國小畢業生獲縣長獎者學雜費全免,學雜費依學生註冊單所載明之費用核發金額,學雜費項目包含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書籍費、課後輔導費,依註冊組通知提出申請。由本經費之餘額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三、 獎學金金額

(一)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普通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逹1A發給1萬元、2A發給2萬元、3A發給3萬元、4A發給4萬元、5A發給5萬元。

(二)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普通班獎學金核發資格之本校國三畢業生,發給1萬元。

(三)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普通班獎學金核發資格且國中教育會考五科成績皆達5A++者,發給新台幣10萬元。

(四)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1~4點體育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發給新台幣2萬元。

(五)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5~6點體育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發給新台幣1萬元。

(六)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7點體育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依第三條1~3點發給獎金。

(七) 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第1~3點美術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發給新台幣2萬元。

(八) 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第 4 點美術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發給新台幣1萬元。

(九) 符合第二條第(三)項第 5 點美術班獎學金核發資格者,依第三條1~3點發給獎金。 

四、 倘學生同時符合本校「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112學年度入學獎勵金頒發辦法」與嘉義縣政府「提升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激勵試辦計畫」四、國中教育會考增A獎勵-(一)個別學生獎勵之對象-5A10+寫作測驗6級分之獎勵規定,則由學生自行擇一申請獎勵金。

五、 核發方式

     高一學期初即發給獎勵金之60%,高二、高三學期初各發給獎勵金之20%,但受獎學生

前一學年之德行表現若有小過以上記錄者,則該年度之獎勵金不予發給;符合領取資格者,只能擇一領取,各金額不得累加。

六、 經費來源

(一) 由竹崎高級中學公務預算支應。

(二) 公務預算負擔之經費依相關規定及會計程序核發。

七、 辦理手續

(一) 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校申請:

1. 高中一年級檢附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測驗成績單影本或本校國三上學期三次定期考平均成績證明書;高中二年級及三年級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影本。

2. 體育班: 高中一年級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獎學金核發資格之相關證明影本;高中二年級及三年級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影本。

3. 美術班: 高中一年級檢附符合第三條第(三)項獎學金核發資格之相關證明影本;高中二年級及三年級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影本。

(二) 每學年獲獎學生名單及獎學金規定,應公布於學校網站。

(三) 學校勒令退學、自動退學或轉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並歸還已領之入學獎勵金。

(四) 休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復學後仍具資格者,得恢復發放,惟其所領總額不得超過入學時核給之總額度。若學生休學超過休學年限視同退學,應歸還其已領之入學獎勵金。

(五) 學校於完成核發獎學金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八、 本辦法適用113學年度國高中一年級入學新生,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