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午餐委員會組織辦法

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學校午餐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 學校午餐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臺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第5條第7項第7款辦理。

二、 本委員會之組成,由行政代表(校長、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衛生組長、護理師)6位、午餐秘書1人、年級導師代表(一、二、三年級)3位、以及家長代表4位,共置委員14人。

三、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綜理學校午餐工作事宜。

四、 本委員會由擔任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襄助學校午餐工作事宜。

五、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本委員會之決議,辦理學校午餐工作事宜。

六、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均為無給職。

七、 本委員會之定期會議由召集人通知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八、 本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十、 本委員會之一般事務由學務處負責處理。

十一、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