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清水區三國民小學

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依據:

1、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九日內政部(71)台內社字第101397號、教育部(71)參字第31950號、衛生署(71)保字第388876號。

2、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負責計劃及推行學校衛生教育事宜。

3、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9月15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62777號函。

 

二、 目的:

為加強推行學校衛生保健,及配合學校健康促進計畫執行,培育學生健全體格,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設置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負責計劃及推行學校衛生教育及健康促進相關事宜。

 

三、 委員會組織成員:

 

四、 會議內容:

1、  學校健康教育計劃之釐定。

2、  學校健康服務之推行事項。

3、  學校衛生工作之考核事項。

4、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事宜。

5、  促進學校與家庭社會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6、  有關學校衛生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五、會議時間:

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每學期不定期於晨會時間,針對健康促進及衛生保健工作召開會議。

 

六、本章程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