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使用規則

臺中市清水區三田國民小學

健康中心使用規則

一、 健康中心之器具、藥品,請勿擅自使用或取走。

二、 在健康中心不可動作粗暴、大聲喧嘩。

三、 健康中心遇傷病求診時,應優先給予適當之處理,但不得進行侵入性之治療,如:給藥或進行扭傷、關節脫位之復位等。

四、 為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與休息,除緊急傷病外,請學生利用下課時間洽用健康中心。

五、 學生傷病需到健康中心時,應由老師或熟知健康中心之同學陪同。

六、 遇護理人員不在健康中心或業務衝突無法提供照護時,其他人員不得將學生留置健康中心,以免發生意外。

七、 健康中心留置非緊急傷病者觀察或休養,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八、 向健康中心借用物品,應經許可登記,使用後請立即歸還。

九、 本規則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