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9月02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2月26日修正

一、臺中市大里區益民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8年08月08日中市教小字第1080071702號函修正),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之百分五十。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家長說明。

(四)畢業成績給獎計算方式:

      1.各年段成績所占的比例如下:

        低年級(一年級和二年級)占20%,中年級(三年級和四年級)占30%,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占50%。

      2.若學生為中、高年級轉入,無法取得、採計或轉換之前成績者,得以以下原則處理:

        (1) 若學生為中年級轉入:中年級(三年級和四年級)占40%,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占60%。

        (2) 若學生為高年級轉入: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占100%。

      3.上述成績僅做為教師安排獎項之依據,不得公佈,若家長有疑慮時,應正式向校方提出查核申請,經校長同意後,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查核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二)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對平時評量成績有疑義者,應自收受平時評量試卷或相關評量結果之次日起三日內,檢附試卷或相關評量結果向任課教師提出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任課教師應將複查結果通知家長並向教務處報備。

2.對定期評量成績有疑義者,應自收受定期評量試卷或成績通知單之次日起三日內,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並檢附定期評量試卷或成績通知單向教務處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對學期評量成績有疑義者,應自收受學期成績評量通知書之次日起三日內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並檢附學期成績評量通知書向教務處提出複申請查,逾期不予受理。

4.教務處受理成績複查申請後,於三日內召開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複查,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備齊原始試卷、成績記錄表及該學年成績評量方式等資料以供說明。

5.教務處將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家長及相關人員。

六、本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設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學年及科任代表、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其中病假應出具就診證明(如診斷證明、處方箋)或經導師認定始得採信。

  (二)因事請假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三)未補行評量者,該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 

    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之機會。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十三、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