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深論精神病患及其醫療權利

Post date: Jan 24, 2018 1:37:53 AM

從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深論精神病患及其醫療權利

作者:本會主席劉承武。

ㄧ、尤其是關於愛滋病患,沒有人會貼他們標籤。這些人能定期的去社會給他們的秘密基地接受醫療資源。從而愛滋病患,既然沒有人會貼他們標籤。這些人有專業的醫療院所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則精神病患者也應如此比照處理而給予相同信念及原則的醫療照顧才是真正的具有正當性的醫療程序!

二、可見基於上面信念,臺灣健保正面臨下列隱憂:

1.精神用藥的泛濫

2.醫院被藥商綁架的情形。

3.醫生也有病人的業績。

4. 藥物其實也會控制人的思想,像是心魔。

5. C C HR 的案例,精神用藥患者,常常有着自殺傾向 ,而走上了不歸路!明顯朝著自己放棄的醫療方法是違反國際人權二公約前言及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公約第十二條的維護天賦人權之人格尊嚴與每一個人都享有最高標準的身體和健康(含心理、精神、靈魂、大腦、心神等方面)的基本人權!

6. 精神患者的 正當診斷 往往又是 被法律予以 有效性的 控制 ,因為其不明確和曖昧不明原因的各種不同類型和假設,竟形成合理化的被強制約束。

7.已經有文獻指出:其實美國已經把藥物,發展成*藥物工業,大賺死人財,東南亞國家近三十幾億人口,也即將面臨一場浩劫!東 、西方的勝敗,似乎不戰而亡,因為,精神用藥的體內滯留,其成份長期無法代謝,將形成染毒吸度犯毒的高危險群...是隱憂!這所有的一切,環環相扣,不再只是單單法律、醫療、犯罪及泛政治討論的單純問題,足以構成為點、線、擴及面的國家存、 亡問題!

不禁讓我想起滿清時期, 吸鴉片(廣義的藥物範圍)的墮落歷史!

三、綜上各情,相互印證,在在說明從而醫療人員要做到以上的四項義務,才叫做在合理、正當、實質的法律程序下,完成了醫療的專業義務。而精神病患及其家屬更有權利要求以上所列的醫療服務,如果因為治療反而讓心智精神狀況更糟糕~如果因為治療反而讓心智精神狀況不穩定。

四、今日我以巨細靡遺的內容,用專業的分析方法和上萬字的奏書般而寫下如此的本文著作!而且是趁著在立法院就醫療法第82條限縮醫事人員刑事罪責修正完成立法之際,寫出本文,實係用心良苦、苦口婆心地寫下法理、醫理、病理、心理、哲理、情理、事理、數理等道理文明普世價值,作為切入點使司法官及立法院得以立即建立以病患為核心的三個ㄧ切原則之價值信念的法制和文化,再深入分析如上。

後語:關於精神衛生法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揭櫫的憲法第八條的司法保留法定程序原則主題,希望下週末可以整理出來,再來補充法制面的問題深入分享各位夥伴們一起努力共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