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申請資格
國小 1 年級至 6 年級學生(1 年級上學期原則上不受理,惟特殊情形不在此例),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轉介前介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鑑定基準)者,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1. 智能障礙組 2. 學習障礙組3. 自閉症類組 4. 情緒行為障礙組5. 視覺障礙組 6. 聽覺障礙組 7. 語言障礙組 8. 腦性麻痺組 9. 肢體障礙組 10. 多重障礙組11. 身體病弱組12. 其他障礙組 13. 放棄特教服務組
特殊教育服務資格
1.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並由特教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教學、輔導及支援服務。
2.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仍屬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資格,學校應擬定「疑似生服務計畫」,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諮詢輔導,並以一年內提出在校生鑑定為原則。
3. 非特教學生:不提供特教服務,轉請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相關服務
1.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如考試評量服務、酌減普通班級人數經鑑 輔會評估後確認服務內容。
2.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相關專業服務、學習環境調整、適性教材、 教育輔助器材、交通服務、生活協助 等,得依照相關規定及流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