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通報指標」
內政部兒童局99年12月30日童保字第0990053362號函修訂
一、定義
「緊急通報」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兒童及少年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各責任通報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緊急通報方式
1.上班時間:以行政電話進行通報
2.非上班時間:以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值機人員緊急連絡電話進行通報,並以連繫上值機人員為完成通報。
三、管轄
責任通報人員應依「兒童、少年所在地」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緊急通報指標
1.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2.兒童、少年遭受監護權人疏忽或虐待,對無監護權之父、母或其他親戚願出面協助照顧者,需社工員評估是否適合託付照顧。
3.兒童、少年遭受嚴重疏忽、虐待甚已致死,須社工員評估家中是否有其他兒童少年可能受虐。
4.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須陪同偵訊。
5.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須陪同偵訊。
6.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7.接獲三歲以下或無法明確表意之無依兒童通報,需社工員評估處理並請員警協尋;其餘無依兒童經員警協尋無人出面指認,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8.兒童、少年夜間在外遊蕩,無法聯絡到家屬或聯絡後家屬不願領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9.兒童、少年於街頭行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10.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無法照顧,需社工員評估協助安置。
11.兒童及少年有再受暴之虞,並有可能危及其生命。
12.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13.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如觸犯刑法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
險之 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14.其他經評估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要社工員出勤協助或評估後續處理方式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