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1 轉知~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訂定之「臺中市各機關學校101會計年度結束各項帳務處理配合事項」乙份

張貼日期:Aug 25, 2020 1:0:8 PM

臺中市各機關學校101會計年度結束

各項帳務處理配合事項

一、  為辦理101會計年度結束各項帳務處理,特訂定本配合事項。

二、  本配合事項實施範圍為臺中市議會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三、  預算之執行:

(一)本年度法定預算、歷年度核准保留經費,應依歲出預算分配數或核准保留數,確實執行。各業務單位之經費支用登記人員,應於12月15日前,逕與會計單位核對各項已支用、已簽證及未支用之餘額,以免發生超支情事。

(二)各項計畫及工程發包賸餘款,應列入年度決算餘數處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三)各項採購案件已辦理完竣者,應於年度終了前儘速驗收付款。倘有未能完成者,應就已施作部分,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以減少經費保留,提昇預算執行績效。

(四)各機關預算外收入及預算內超收,應全部解庫,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收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

四、  經費支出與法案之簽報:

(一)各機關(含有辦理保留之學校)公務預算整理期間遞送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之時限及編製日期,悉依「臺中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101-102年度期間應行配合辦理事項」規定辦理。

(二)對於各項經常支出之請購(修)及動支經費法案,除特殊情形者外,應於12月20日前送達會計單位簽核,逾期不予會簽核章。經核准之請購 (修)或支付法案,應即辦理採購或修繕,並完成驗收,於102年1月15日前,實際取據,依限送達會計單位依規辦理付款手續。

(三)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於102年1月15日前可完成驗收及付款程序者,免辦保留,餘均應依規定辦理經費保留。

(四)各項經常性支出,按月或按期支付之款項(如報費、水電費、郵電費、服務費、租金、維修費等),得提前於12月25日辦理付款手續。12月31日以前之加班或出差費,應即辦理報支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辦理經費保留。

(五)同一工作計畫,因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人事費除外),經奉准辦理流用者,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六)各機關零用金應於整理期限內悉數沖轉或以原預借科目填製「支出收回書」繳庫,不得懸列帳上。

五、  預(墊)付款項及繳庫事項:

(一)各項預(墊)付款,應積極清理,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不得久懸。各項經費,除特殊情形者外,應自12月20日起,停止一切預付款項之會簽。已經核准預借之經費,應於業務或活動結束5日內辦妥核銷手續,非有正當理由,不予經費保留。倘因特殊原因必須保留者,應訂定完成時程。

(二)各項已辦理完竣之預(墊)付款,其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於12月31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及原始憑證辦理轉正。逾期註銷經費,不予保留,倘有疏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各機關收回本年度支付之款項(含以前年度保留庫款於本年度支付者,不含審計機關剔除款),應填具「支出收回書」解繳,並沖減原支付科目。

(四)各機關收回以前年度已預付並經保留之款項,應將「應付歲出款」、「應付歲出保留款」科目沖轉至「經費賸餘-待納庫部分」科目,並填具「繳款書」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庫處理(單位會計歲入類不作帳務處理)。

各機關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之款項,應填具「繳款書」,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庫處理。

各機關處理以上解繳款項,如有應為「支出收回書」,誤填「繳款書」或應為「繳款書」,誤填「支出收回書」者,請即時辦理轉正,以利總決算之編製。

(五)各機關經審計機關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依規定填具「繳款書」收回繳庫,並應限期追繳,其尚未收回之剔除經費,應依審計法第78條規定辦理。

六、  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及代辦經費等,應即時查明清理不得久懸。如代收及代辦計畫已執行完成,賸餘款應儘速依規退還委託機關;倘不須退還者,應填具繳款書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解繳,不得移用。惟該項補助係動支本府預算者,其執行後賸餘款,應於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回書」解繳並沖減原支付科目。

七、  各機關有編列於102年度預算之中央補助款或收支對列收入款項,倘已於本(101)年收到並已先繳市庫帳列「暫收款」者,務必於102年1月15日前填具「收入退還書(101年度)」及「繳款書(102年度)」,繳入102年度正式歲入科目。

八、  為降低本市整體保留數比率,非絕對必要之經常支出,以不辦理保留為原則。

本配合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