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一般學生(非特殊教育生)適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
學校應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及本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在從高關懷學生名冊中,經輔導專業評估,篩選出轉銜學生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