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家庭成員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何謂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轉引自彭懷真,1999)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