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隨班修讀:重補修學分時,可隨同日校或進修部所開設相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二) 開辦專班:開設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十五(含)人,人數三十四(含)人以上得分班(須有任課教師)為原則;未達足夠修習人數時,不予開班。
(三) 自學輔導:重補修人數未達開辦專班標準,得採自學輔導方式。已開過重補修專班科目而未參加者,該生於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修習同科目之重補修專班或是自學輔導。
(四) 高三自學輔導:高三學生若僅餘一學科之學分始得畢業,得開設高三自學輔導進行重補修授課。
(五)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輔導重讀。
四、新生編班規定:每班人數依每學年度教育部所核定名額辦理。
(二)普通科4班,依本校「語文專長班學生甄選實施要點」編1班,另3班依國中會考成績積分後進行S型分配。
(一)於高一上學期及下學期各填寫一次志願調查表(如附表一),並以下學期之調查志願序為主要參考之依據。
(二)高二語專班以選擇社會組學生之高一英文各次期中(末)考平均成績高低排序擇優編班。
(四)若組別人數如超過核定班級人數或班級人數少於30人時,審查委員會有權利依調查表之志願序進行輔導轉組及編班。
(1)普通科:高一上學期(限轉科)、高二上學期(限轉組)
第11條 學生修業年限不得超過5年,修畢應修課程,應修學分數累積達一百六十個學分數及格,必修科目均及格,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二、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