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pr 23, 2015 7:46:19 AM
01.若結婚當時,沒有去法院登記的話,那在法律上就預設你們是『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書面契約,在法律上就成立且有效力。
02.所謂的法定財產制就是結婚後的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至於婚前的財產,理所當然是你們自己的,更沒有爭議,所以無論是婚前或者是婚後你們的負債都是屬於自己的,不會影響到另一半,即便其中一方宣佈破產,也不會影響到另一半。
03.請問民國 81 年左右結婚的人,若當時沒有到法院登記,目前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度?
04.現在適用的法定財產制是在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已結婚而未登記夫妻財產制之夫妻,則是適用當時的法定財產制,就是聯合財產制,舊制對女性較不利。
05.自現行法公布後,原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則改適用新的法定財產制。
06.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區別的用意是,在適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於離婚時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詐害婚後財產的撤銷權
第 1020- 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