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令工作坊紀要

Post date: 2010/1/3 上午 10:22:23

時 間:民國98年11月08日(星期日)

地 點:國科會人文學研究中心會議室

紀 錄:鄭裕書

今日唐律研讀會除了基本的唐律研讀外,特別安排四位研讀會成員發表有關天聖令的論文,而且邀請了五位中國學者與兩位日本學者,分別是戴建國先生、黃正建先生、吳麗娛女士、李錦繡女士、牛來穎女士、坂上康俊先生及辻正博先生。以下為這四篇論文摘要:

一、吳謹伎,〈從《天聖‧倉庫令》探究唐宋庫藏管理制度——以申報制、帳簿制及出納制為中心〉之主旨:

有關唐宋庫藏管理中的申報制,據《天聖.倉庫令》宋15條「庫物出給申報」條,得知宋代倉物或庫物給用,有一定申請手續及換物方式,大抵倉物或庫物給用,須「承三司文牒」,有急需,可先用後申報;若是「每年正常支付」及各州依條令合於給用時,「不須承受文牒」。唐宋庫藏管理中的帳簿制為:

(一)宋代地方倉庫每年終須造帳向上申報,對倉庫存物進、出、結存情況,有一套造帳申報程序,《天聖.倉庫令》宋16「倉庫雜物帳」條主要是規範倉庫入納、出給、現有結存雜物之造帳申報程序,凡地方倉與庫之存物進、出、結存情況須登入帳簿,年終時申報所屬官司,由所屬官司分類其名稱造成帳冊,呈送三司,作為年終核算與來年據帳徵納追欠之依據。

(二)宋代倉庫查帳時,須核對帳目文書點檢物資,倉庫帳目文書有一定分付送審及送還規定,《天聖.倉庫令》宋17「倉庫文案孔目交代」條主要是規範凡倉庫物及收支錢物帳目文書,專門負責官員交代之日,一併相繼分別送審計機關(三司勾院、磨勘司)審核,審核後,帳目文書須依一定期限歸還送回倉庫;凡倉窖雜種物,數目過多不可移動的,依據帳簿分別送付審計機關審核。

(三)《天聖.倉庫令》宋21「受物附帳」條主要是規範官司受物登錄造帳原則,凡官司收受任何物品,在完成繳納入庫後,都要登錄物品類別細目申報所屬官司列入帳簿。此條因《唐令拾遺》、《唐令拾遺補》、《養老令》俱無,李氏暫時無法復原。

(四)宋代雜物納庫須添零就整,帳簿內收支須各具整數。《天聖.倉庫令》宋22「雜物出帳及和市」條主要是規範「不滿整數的雜物」入庫與「和市物」入庫的用印和記帳原則,對於雜物不滿一匹或一端時,都各隨滿一匹以上或滿一端以上之雜物簽署蓋印入庫,不須個別記帳。

(五)附在《天聖.倉庫令》後面而不行用的現存唐令13(校錄本唐13、復原清本唐37)規定唐代各地應運送至京師之庸調等稅收物,都依現在所運送稅收物之數量種類、成色品級,各自造簿冊一道,簿冊盛置並封閉印記,交付綱典運送至尚書省。

有關唐宋庫藏管理中的受納制:

(一)在宋代倉庫受納,如果有欠損,有一套追徵及造帳申報程序,《天聖.倉庫令》宋5「出給附帳」條已約略規定倉庫有欠損要隨事徵罰,有剩餘要造帳。《天聖.倉庫令》宋19「倉庫出給欠者」條詳細規範倉庫受納有欠損之追徵及造帳申報程序,原則上是向負責受納的倉庫官員以下的典吏追徵,追徵後分別給付,仍有欠損,再向後來接替的負責受納的倉庫典吏追徵;追徵得到後,隨即方便輸納,有剩餘,要造帳申報。

(二)《天聖.倉庫令》宋20「欠失官物徵填」條主要是規範欠失官物之科徵與不科徵原則,大抵經過審核合於科徵時,則按照原物科徵;但原物不可齊備和鄉土沒有生產時,可準物價之直科徵;如果死亡和被發配流放,資產已窮盡者,則不科徵。

(三)唐前期稅物輸納入庫程序分為初至奏聞、輸場驗收、題以州縣年月、書牒為案等四個步驟,顯現出庫藏受納程序之嚴密。

有關唐宋庫藏管理中的出給制:

(一)在《天聖.倉庫令》宋5「出給附帳」條已規定倉屋、倉窟、府庫出給順序,每出一屋一窟一庫盡,然後更用以次者。《天聖.倉庫令》宋18「倉庫出給」條規範倉庫雜物出給之順序及雜物中有不堪久存、破舊時的處理方式,凡倉庫貯存積聚的雜物應出給者,先盡給陳年的雜物。雜物中有不堪長久貯存及破舊者,可申請用舊物換取新物。

(二)附在《天聖‧倉庫令》後而不行用的現存唐15(校錄本唐12、復原清本唐36)至唐18(校錄本唐18、復原清本唐42)規定唐代國庫賜物出給對象、賜物出給的種類額數、賜物出給手續等問題,這些是宋代不行用的法條。

(三)唐代中央國庫的支出,採木契檢驗勘合財物出納之法,形成金部(下符及給木契)→太府寺(下牒及給木契)→諸庫的三級出納體系,此三層的木契佈局及勘合關係,每級都有符牒、木契與之相關,形成一個木契勘合體系,對國庫財物出納具有嚴格把關作用。

(四)唐代庫藏出給必須經過據符牒、勘木契、稟判文、錄姓名及名數等四道手續,才算完成程序,木契、傍、符牒、判是庫藏出給中不可少的四項出納憑證,可看出唐代前期庫藏出給,庫官的上司及其他機構,層層把關,不輕易出給,庫藏出給制甚為嚴密。

與會大陸學者針對本文提出評論。首先由戴建國先生給予些建議:「簿」是由地方來存藏,而「帳」才是呈送於三司的。

其次,吳麗娛女士所給予的建議:1.研究是問題性研究,並非研究回顧,即是前人做得不足之處而我們所要做的目標是為何。2.在研究回顧中可只列重要或經典的著作和論文,其中應該列李錦繡女士的《隋唐審計史略》(北京:昆侖出版社,2009年1月1日)及王永興先生的《唐勾檢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3.制度的淵源與變革應該是由唐至五代,最後再到宋代這樣的脈絡為最恰當。4.應該要提到比部勾檢演變至三司勾檢的過程。5.三司內的庫務倉儲中的倉案應該要說明一下。

二、于曉雯,〈從碾磑管理看唐宋水權概念〉的摘要:

水碾因獲利甚廣,到了唐朝,隨著寺院與權貴的爭相競逐,碾磑大興,京城附近的鄭、白二渠上都有水磑沿渠建造。但水碾過度發展的結果,卻使得原本仰賴渠堰灌溉的農田水源被奪走,運轉過程中所帶來的砂質也堵塞渠堰,對農田、河渠雙雙造成損失。朝廷數次下令拆除破壞農田灌溉的碾磑,卻無法禁絕,除了碾磑利潤相當大以外,碾磑擁有者多為王公貴族,與朝廷關係密切,亦使得水碾之弊難以根絕。

面對社會中發達的碾磑,唐宋二朝政府都設立法規管理,並設法杜絕水碾之害。從《水部式》、唐令、《天聖令》、《慶元條法事類》,都對水碾的建造、運行進行規範,並強調不得妨害農田灌溉此等大前提,國家對於水資源的認識、控管,將影響到水權制度的內容,以及唐宋二朝的用水順序都是先農業次水碾,用水順序不僅在保護百姓使用水資源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統治者的思維。

針對本文,牛來穎教授首先認為是本文相當用心之作,但全文結構略嫌失衡,針對《天聖令》的討論相對不足,可再增潤;另外建議:可參考那波利貞的〈梁戶考〉(收入在《唐代社會文化史研究》,東京:創文社,1977年)。

三、林麟瑄〈唐代法律對於蕃客的待遇——以《天聖令》為中心〉的主旨:

主要的問題意識為「蕃客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如何」及「釐清蕃客所指為何」。透過舊有史料與新發現之《天聖令》中有關蕃客的條文做比對,得出蕃客即是使臣之意,且有時候也會寫為蕃使。而蕃客所受到的待遇可從管理蕃客的涉外行政機構,以及法律上的實際規定,看出端倪。唐代管理蕃客的機構在中央主要有二,一為尚書省中的禮部,以主客司為專職機構;一為九寺系統的鴻臚寺,以典客署為專職機構,兩者的性質類似,其主要功能在於管理蕃客朝貢、禮儀、賞賜、宴饗、迎送、住宿、給衣、給食、協助就醫、處理喪葬等事務,另外也兼有蒐集蕃國國情的工作。

而法律上的待遇,從《天聖令》中蕃客相關條文,對照唐律之條文,可見雖然對於蕃客有一些特殊的優待,但整體而言,蕃客在法律上所受到的限制是多於優待的,而這些限制是基於防範國家安全,故對蕃客採取猜防的態度。

作者將研究中所遇到的問題提出:

(一) 如蕃客入朝納獻,有領送品官隨行,究竟是以禮待之的尊重?還是出於方便就近監控?

(二) 蕃客、蕃使雖同指使臣,但是在史書上的記載,內容卻仍有不太相同之處,究竟兩者的使用時機為何?

(三) 《天聖令》〈雜令〉卷三十復原第51條中,究竟應復原為「當大路左側」還是「當大路近側」也仍須解決,至於大路所指為何?與一般認知中的官道是否有別。

簡而言之,作者是認為唐代雖對外來民族採取開放、兼容並蓄的態度,實際上並非如此,從法律中的記載,確實反映出唐廷對外來民族的猜防。

戴建國先生對「當大路左側」提出一些見解:一般百姓多靠大道右側,蕃使則靠大道左側,以便監視。另外,先生也提出一個建議:可由蕃客、蕃商與蕃人的身分和地位去引證,是否為蕃使。

而黃正建先生提出一些建議:1.可查閱《唐令拾遺》、《唐令拾遺補》及《唐六典》等的記載。2.蕃客的定義為何,如唐律不用蕃客一詞而用蕃使,乃因前者含意較廣,後者含意狹窄。3.客可以包含蕃客、蕃使與蕃商,但蕃使並不同等於蕃客。4.不能只著眼於「大道上的蕃客」,應該看「住在京城中的蕃客」,其論點會比較完備。

四、吳麗冠,〈唐宋之間官奴婢制度的崩解──以天聖令為中心〉的摘要:

唐令中散在各篇的官奴婢制度,在北宋的《天聖令》中幾乎被置於棄置不用的唐令,僅一條保留下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數量的減少,應與官奴婢來源的枯竭有所關聯。但官奴婢的減少與制度崩解應可向上追溯至唐代中期。

安史之亂後,籍沒和俘囚的人數逐漸減少,使得官奴婢的來源逐漸枯竭;另一方面,因為賞賜、放免等因素,部份的官奴婢轉變為王公貴族的私奴婢,或放免為良人,使得官奴婢的人數日趨減少,國家便以和雇的方式來取代因失去官奴婢而缺乏的勞動力。加上簿籍的混亂,造成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分配、給糧、婚配、給假等制度,因為簿籍的混亂而難以實行,可能也是官奴婢制度崩解的原因。

作者再提出:聖令將官奴婢制度大量刪除,是否與官奴婢的減少有必然關係?還是有其他的考量?

戴建國先生所給的建議為:可以參酌白居易的《白氏六帖事類集》所引的唐令。李錦繡教授所給的建議為:1.除了對官奴婢的崩解有所研究外,應該也要對部曲制的崩解作一了解。2.可多引用政書(唐六典等)、筆記小說及吐番文書等。3.官奴婢的「給糧」問題的探討外,「給衣」的問題也可探討,進而推論官奴婢的數量、地位及官府中的比例。4.可參考王永興先生的《敦煌經濟文書導論》(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94年6月1日)。5.官奴婢的減少這一問題應該放在大環境中來檢視,從北魏至宋的時間脈絡會更清楚。6.宋代的商品經濟發展快,對奴婢的需求會相對減少。7.門閥制度的消失,平民社會的興起,使原本由賤民所作的力役改為平民來負擔。

另外,戴建國先生針對《天聖令》是否由《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基礎作一說明,先生他的論點主要在《天聖令》的語境、官品、官名(太史局的官之改名)及避諱(唐代宗之諱,多處使用「豫」字)等問題上來考證、斟酌,故推論出《天聖令》的條文以《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基礎來修訂而成的。但坂上康俊先生對《天聖令》的某些條文之記載並非是以《開元二十五年令》為依據,提出一質疑。

午後,全體研讀會成員、老師們和七位學者於台大校史館一同拍照留念。

(撰文: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鄭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