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第一期成果報告摘要

Post date: 2011/2/9 下午 03:52:19

本期主要研讀的內容是《唐律疏議.鬬訟律》卷首〈疏議〉和前45條律文之內容,並透過以下五種主要研讀方式(立法意旨、內容解析、歷史沿革、司法實例與問題討論),冀圖針對唐律每條律文做出通盤性之研究與認識。

在《唐律疏議.鬬訟律》的〈鬬律〉中,凡38條律文,本學期共研讀了36條律文,大體又可分為以下八項內涵:

1.關於一般鬬殺傷罪之處罰規定(10條):「鬬毆以手足他物傷」(鬬-1,總302)、「鬬毆折齒毀耳鼻」(鬬-2總303)、「兵刃斫射人」(鬬-3,總304)、「毆人折跌支體瞎目」(鬬-4,總305)、「鬬故殺人」(鬬-5,總306)、「同謀不同謀毆傷人」(鬬-7,總308)、「威力制縛人」(鬬-8,總309)、「兩相毆傷論如律」(鬬-9,總310)、「祖父母為人毆擊」(鬬-34,總335)、「鬬毆誤殺傷傍人」(鬬-35,總336)。若有違犯以上各條律文之規範者,其處分之刑從最輕的笞四十,以致於最重則處以死刑(絞、斬)。

2. 關於一般故殺傷罪之處罰規定(1條):「鬬故殺人」(鬬-5,總306,與

前引互見),若因鬬毆而殺人者處以絞刑,若因故意而殺人者處斬。

3. 關於一般戲殺傷罪之處罰規定(1條):「戲殺傷人」(鬬-37,總338),凡因相戲而殺傷人者,減鬬殺傷一等處分;惟對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則不許相戲,若有所犯,一律依鬬殺傷法處分。

4. 關於一般過失殺傷罪之處罰規定(1條):「過失殺傷人」(鬬-38,總339),凡過失殺傷人者,各依所犯情狀收贖。

5. 關於貴賤相傷害罪之處罰規定(9條):「於宮內忿爭」(鬬-10,總311)、「毆制使府主刺史縣令」(鬬-11,總312)、「佐職統屬毆官長」(鬬-12,總313)、「毆府主刺史縣令祖父母」(鬬-13,總314)、「毆皇家袒免以上親」(鬬-14,總315)、「流外官以下毆議貴」(鬬-15,總316)、「九品以上毆議貴」(鬬-16,總317)、「監臨官司毆統屬」(鬬-17,總318)、「拒毆州縣以上使」(鬬-18,總319)。其處分之刑,從最輕的笞五十,以致於最重則處以死刑(絞、斬)。

6. 關於良賤相傷害罪之處罰規定(4條):「部曲奴婢良人相毆」(鬬-19,總320)、「主殺有罪奴婢」(鬬-20,總321)、「主毆部曲死」(鬬-21,總322)、「部曲奴婢詈毆舊主」(鬬-36,總337)。其處分之刑,亦從最輕的笞五十,以致於最重則處以死刑(絞、斬)。

7. 關於親屬相傷害罪之處罰規定(10條):「毆傷妻妾」(鬬-24,總325)、「妻毆詈夫」(鬬-25,總326)、「毆緦麻兄姊等」(鬬-26,總327)、「毆兄姊等」(鬬-27,總328)、「毆詈祖父母父母」(鬬-28,總329)、「妻妾毆詈夫父母」(鬬-29,總330)、「妻妾毆詈故夫父母」(鬬-30,總331)、「毆兄妻夫弟妹」(鬬-31,總332)、「毆妻前夫子」(鬬-32,總333)、「毆詈夫期親尊長」(鬬-33,總334)。其處分之刑,從最輕的笞四十,以致於最重則處以死刑(絞、斬);值得注意的是,這十條律文中,有三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犯罪(總325條「須妻、妾告」,總326條「須夫告」,總330條「須舅姑告」,乃坐),足見《唐律》中具有「告訴乃論」之概念。

8. 關於各類傷害罪待決期限之規定(1條):「保辜」(鬬-6,總307),根據律文的規範,吾人得知唐律對於「保辜」的期限,共分為四等:(1)以手足毆傷(含行為人身體的任何部位),限期十日;(2)以他物毆傷(指兵刃、湯火以外之任何器物),限期二十日;(3)以兵刃、湯火傷人,限期三十日;(4)無論是用任何方式(手足、器物、兵刃、湯火),只要造成被害人折 跌肢體及破骨者,辜限均為五十日--據此可知,唐律對於保辜的期限,原則上是依傷人之「工具」為準,來訂立辜限;至於以被害人身體受傷的部位來訂立辜限,則係特例。

而本學期亦解讀了《唐律疏議.鬬訟律》的〈訟律〉中共9條律文,大體涉及到以下三項內涵:

1.關於包庇罪之處罰規定(1條):「知謀反逆叛不告」(鬬-39,總340),其處分之刑,從最輕的徒刑一年,以致於最重的者處以絞刑。

2.關於誣告罪之處罰規定(5條):「誣告謀反大逆」(鬬-40,總341)、「誣告反坐」(鬬-41,總342)、「告小事虛」(鬬-42,總343)、「誣告人流罪以下引虛」(鬬-43,總344)、「誣告府主刺史縣令」(鬬-49,總350)。由於唐律對於誣告罪的處置採取「反坐」之刑,故觸犯誣告罪者,最輕得處以笞十之刑,重者則可處以死刑(絞、斬)。

3.關於告親屬及告主罪之處罰規定(4條):「告祖父母父母」(鬬-44,總345)、「告期親尊長」(鬬-45,總346)、「告緦麻以上卑幼」(鬬-46,總347)、「子孫違反教令」(鬬-47,總348)。其處分之刑,從最輕的杖六十,以致於最重者處以絞刑;值得注意的是,總348條亦規定「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同樣屬於「告訴乃論」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