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第二期成果報告摘要

Post date: 2011/2/9 下午 03:57:28

本期主要研讀的內容是《唐律疏議.鬬訟律》最後12條律文(總第349-361條)、《唐律疏議.詐偽律》卷首《疏議》和全篇27條律文(總第362-388條),以及《唐律疏議.雜律》卷首《疏議》和前7條律文(總第392-398條)之內容,合計解讀2篇《疏議》、46條律文;並透過以下五種主要研讀方式(立法意旨、內容解析、歷史沿革、司法實例與問題討論),冀圖針對唐律每條律文皆能做出通盤性之研究與認識。

在《唐律疏議.鬬訟律》的〈訟律〉中,凡22條律文,本學期共研讀了12條律文(另有10條過去已解讀完畢),大體又可分為以下四項內涵:

1. 關於告親屬及告主罪之處罰規定(1條):「部曲奴婢告主」(鬬-48,總349)。

2. 關於誣告罪之處罰規定(1條):「誣告府主刺史縣令」(鬬-49,總350)。

3. 關於違反告訴程序罪之處罰規定(8條):「投匿名書告人罪」(鬬-50,總351)、「囚不得告舉他事」(鬬-51,總352)、「犯罪皆經所在官司首」(鬬-52,總353)、「以赦前事相告言」(鬬-53,總354)、「告人罪須明注年月」(鬬-54,總355)、「為人作辭牒加狀」(鬬-55,總356)、「教令人告事虛」(鬬-56,總357)、「邀車駕撾鼓訴事不實」(鬬-57,總358)。

4. 關於包庇罪之處罰規定(2條):「強盜殺人不告主司」(鬬-59,總360)、「監臨知犯法不舉劾」(鬬-60,總361)。

在《唐律疏議.詐偽律》中,凡27條律文,本學期全部研讀完畢,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項內涵:

1.偽造罪(9條):「偽造御寶」(詐-1,總362)、「偽寫官文書印」(詐-2,總363)、「偽寫符節」(詐-3,總364)、「偽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詐-4,總365)、「盜寶印符節封用」(詐-5,總366)、「詐為制書及增減」(詐-6,總367)、「詐為官文書及增減」(詐-8,總369)、「詐為官私文書及增減」(詐-13,總374)、「詐為瑞應」(詐-16,總377)。

2.假冒罪(5條):「詐假官假與人官」(詐-9,總370)、「非正嫡詐承襲」(詐-10,總371)、「詐稱官捕人」(詐-11,總372)、「詐自復除」(詐-19,總380)、「詐疾病及故傷殘」(詐-20,總381)。

3.詐欺罪(9條):「對制上書不以實」(詐-7,總368)、「詐欺官私財物」(詐-12,總373)、「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詐-14,總375)、「詐除去死免官戶奴婢」(詐-15,總376)、「詐教誘人犯法」(詐-17,總378)、「詐乘驛馬」(詐-18,總379)、「醫違方詐療病」(詐-21,總382)、「父母死詐言餘喪」(詐-22,總383)、「詐陷人至死傷」(詐-24,總385)。

4.偽證罪(4條):「詐病死傷檢驗不實」(詐-23,總384)、「保任不如所任」(詐-25,總386)、「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詐-26,總387)、「詐冒官司」(詐-27,總388)。

在《唐律疏議.雜律》中,凡62條律文,本學期僅研讀了7條,大體包含了以下六項內涵:

1.違犯交通管理秩序罪(1條):「無故於城內街巷走車馬」(雜4,總392)。

2.危害公共安全罪(2條):「向城官私宅射」(雜5,總393)、「施機槍作坑穽」(雜6,總394)。

3.醫療事故罪(1條):「醫合藥不如方」(雜7,總395)。

4.妨害官役管理秩序罪(1條):「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療」(雜8,總396)。

5.侵占公私財產罪(1條):「受寄物輒費用」(雜9,總397)。

6.借貸違契罪(1條):「負債違契不償」(雜10,總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