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使用規範原則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使用規範原則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     本校基於關心校園學生健康、維持校園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學習成效,並兼顧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必要性,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三、     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應正確使用通訊(電話)並遵守以下規範原則。

(一)   學生攜帶行動通訊(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聯繫之功能為主。

(二)   校設有班級電話供家長聯繫,故學生在校期間(含早自習、課後托育時間),應予以關機(若事先知道有相關要事,則保持震動或靜音,並跟老師報告);倘遇緊急情況或特殊需求時,得向老師報告同意(老師不在時得向班級幹部告知)後,方能使用。

(三)   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   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作息為原則(不宜用於玩笑或遊戲),倘老師認定有違反相關規範,並影響前述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得以勸告、禁止之,並知會導師(家長)。

四、  本校學生若在校違反行動通訊(電話)使用規範原則,學校老師得予暫時保管,俟當日無妨害教學與學習時歸還,必要時副知家長。若經勸導後仍未改善則送交訓導處協助處理。

五、  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

         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通訊(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通訊(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

         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六、  本原則經呈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 

 

臺中市文雅國小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通訊裝置使用申請表

※本單上半請老師留存,學務處於開學後作全學年名單調查彙整,若期中申請者則另請知會學務處。

---------------------------------%----------------------------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學生校園攜帶行動通訊(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應正確使用電話並遵守以下規範原則。

1.學生攜帶行動通訊(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聯繫之功能為主。

2.學生在校期間(含早自習、課後托育時間),應予以關機(若事先知道有相關要事須連絡,則保持震動或靜音,並跟老師報告)。倘遇緊急情況或特殊需求時,得向老師報告(老師不在時得向班級幹部告知)後,方能使用。

3.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通訊(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

  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4.使用行動通訊(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作息為原則(不宜用於玩笑或遊戲),倘老師認定有違反相關規範,並影響前述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得以勸告、禁止之,並知會導師(家長)。

  5.學生若在校違反行動通訊(電話)使用規範原則,學校老師得予暫時保管,俟當日無妨害教學與學習時歸還,必要時副知家長。若經勸導後仍未改善則送交訓導處協助處理。

六、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通訊(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通訊(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