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93.01.15校務會議通過
104.05.18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110.02.24校務會議修正
111.06.27校務會議修正
112.08.29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
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目的:
一、落實特殊教育工作,適性輔導,達到零拒絕目標。
二、照顧弱勢團體,發揮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精神。
參、工作要項:
一、建立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審議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計畫及相關規章。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委員會與組織執掌:
一、特推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以下人員遴選之:
1.行政人員代表七名,由教務處、總務處、學務處、輔導室主任、幼兒園主任、輔導組長及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擔任之。
2.普通班教師代表二名,各學年主任推舉擔任。
3.教師會代表一名:由教師會推派。
4.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一名。
5.學生家長代表三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各一名、普通生家長一名代表擔任。)
6.校護一名。
7.學生二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各一名。
二、委員任期一年,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期滿得續聘之。
三、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伍、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陸、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特推會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柒、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捌、本章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