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行政流程
建教行政流程
法源依據(行政流程)
建教合作主要法源依據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法),內容明定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權益保障、建教合作之監督及罰則。
合作機構條件
依建教合作法第6、14條,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
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無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
最近二年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10%。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不包含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特殊工作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聘僱之外國人)總數1/4;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
契約訂定
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訂定之書面契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及時程。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每日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例假。
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
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
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
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
建教合作機構應接受學校與訪視教師要求該機構改進之處理程序及方式。
合宜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此外,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據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分別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包括下列事項:(教育部有提供建教生訓練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訓練證明之發給。
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