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建教生權益須知

建教生權益保障(第21-28條)

建教生權益保障(第21-28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的訓練活動、良好之訓練環境、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並應注意建教生之身心健康。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按月全額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

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發給書面之訓練證明,包括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建教生取得訓練證明且表現優良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優先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