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限於遊憩設施使用。
2.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使用。但風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設施,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3.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影響遊憩使用之性質及功能。
4.本款各目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經保護區主 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