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2.申請用地除位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風景區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ㄧ:
(一)依溫泉法公告劃設之溫區。
(二) 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 區,並提供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民宿使用。
(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並提供依民宿管理辦法 規定設置之 民宿或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住宿、餐飲設施使用。
(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一日溫泉法施行前,已 開發溫泉使用。但溫泉 法施行前,依水利法建造之水井, 曾取得溫泉水權者,其 使用分區不受特定農業區除外規定之限制。
3.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