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款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2.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 尺;小水力發電設施限於利用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施所設置,且裝置容量不得超過二十百萬瓦;地熱發電設施裝 置容量不得超過五十百萬瓦 。
3.太陽光電、 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