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探採礦
2.貯礦場及廢土堆積場
3.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
4.水土保持設施
5. 其他在礦業上必要之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