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
2.保護水源之職工辦公室及宿舍
3.自來水取水處理、管理及配送 設施
4.水庫及與水庫有關的構造物及設施
5.水文觀測設施
6.其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