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款各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本款各目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一) 使用面積未達一百五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