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海底電纜或管道設置範圍
2.海堤區域範圍
3.資料浮標站設置範圍
4.海上觀測設施及儀器設置範圍
5.底碇式觀測儀器設置範圍
6.海域石油探採設施設置範圍
7.跨海橋梁範圍
8.其他工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