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款各目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 可。
2.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發電、地熱發電及小水力發電之發電設施使用。但風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設施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3.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應依水利相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