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2.限公共工程使用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核准設置之填埋型、轉運型土石方收容處理場 所,且不得有加工處理行為。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3.事業計畫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4.應於申請使用計畫書中提出復育造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