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以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主席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主席職務,另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