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使用株式會社TripDoc(以下簡稱「公司」)提供的位置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的個人位置信息主體(以下簡稱「會員」)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自會員同意本條款並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註冊為服務用戶時起生效。
② 公司修訂條款時,應明確註明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並於適用之日的7天前在服務內進行公告。但若條款的修訂對會員不利,則應自適用之日的30天前進行公告,並透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另行通知。
③ 若會員不同意修訂後的條款,會員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第3條(服務內容及費用)
① 公司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如下。與此相關的個人位置信息的持有目的及期限遵循第4條的規定。
當前位置信息提供:在地圖上顯示會員當前位置的服務。
基於位置的搜尋:以會員當前位置或指定位置為基礎,搜尋並提供周邊的合作醫療機構、藥店、住宿設施等相關便利設施信息的服務。
② 本服務的服務費為免費。但在使用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通信費將依會員所加入的行動通訊營運商的政策收取。
第4條(個人位置信息的使用及持有)
① 為提供服務,公司將使用會員的個人位置信息,會員同意本條款即視為同意此事。
② 公司將依據《位置信息的保護及利用法》第16條第2款,將位置信息使用及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自動記錄於位置信息系統中,並將該資料保管6個月。
③ 當提供服務的目的達成後,公司將立即銷毀除位置信息使用及提供事實確認資料外的個人位置信息。
第5條(個人位置信息主體的權利)
① 會員可隨時撤回對個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同意。
② 會員可隨時要求暫時停止個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
③ 會員可向公司要求閱覽或告知以下資料,若該資料有誤,可要求更正。
關於會員的位置信息使用及提供事實的確認資料。
會員的個人位置信息被提供給第三方的理由及內容。
④ 會員可透過公司的客戶中心(cs@tripdoc.kr)要求行使第1款至第3款的權利。
第6條(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信息)
① 未經會員事先同意,公司不會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信息。
② 若向會員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個人位置信息,每次均會立即向會員通知接收方、提供日期及提供目的。
第77條(8歲以下兒童等受保護人及其保護義務人的權利)
為保護8歲以下兒童等特定對象的生命或身體,若其保護義務人同意使用或提供個人位置信息,則視為本人已同意。於此情況下,保護義務人可行使《位置信息的保護及利用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利。
第8條(公司的責任限制)
① 若因下列各項事由無法提供服務,公司對因此給會員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發生天災或與之相當的不可抗力情況。
為提供服務而與公司簽訂服務合作協議的第三方故意妨礙服務的情況。
因會員的過失導致服務使用出現障礙的情況。
其他非因公司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情況。
② 公司對服務及服務上登載的信息、資料、事實的可信度、準確性等不作任何保證,並對因此給會員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9條(經營者信息及位置信息管理負責人)
① 商號:株式會社TripDoc
② 地址:釜山廣域市海雲臺區Centum西路30,KNN Tower
③ 代表:李昌求
④ 位置信息管理負責人:李度京(職務:負責人,聯絡方式:partners@tripdoc.kr)
附則
本條款自 2025年08月0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