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資訊」如申報不實,將由主管機關逕予裁罰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依契約內容核實申報。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第2項第1款)
※價格資訊:8.交易總價、9.車位資訊之「車位個數」及「車位交易總價」、10.車位清冊之「車位價格」、11.備註欄①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各欄位。
1.交易日期:指簽訂買賣書面契約之日期。如未簽訂買賣書面契約,依雙方合意成立契約之日期填載。(私契簽訂日期)
2.權利人:指不動產買賣之買方。
本欄須填寫姓名/名稱、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並須「簽名」或「蓋章」,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均為必填欄位。權利人為法人者,應蓋法人章及其代表人章;為寺廟者,應蓋寺廟章及其負責人章。權利人有2人以上者,第2位以後請於次頁附表填寫統一編號並簽章;附表欄位不足時,請自行擴充,並於騎縫處由買賣雙方中任一人或代理人蓋章。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買賣雙方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本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者,本欄得免簽章。
3.義務人:指不動產買賣之賣方。
本欄須填寫姓名/名稱、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並須「簽名」或「蓋章」,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均為必填欄位。義務人為法人者,應蓋法人章及其代表人章;為寺廟者,應蓋寺廟章及其負責人章。義務人有2人以上者,第2位以後請於次頁附表填寫統一編號並簽章;附表欄位不足時,請自行擴充,並於騎縫處由買賣雙方中任一人或代理人蓋章。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賣方得免簽章。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買賣雙方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本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者,本欄得免簽章。
4.代理人:申報人(權利人及義務人)可委託其中一人或他人為其代理人。
本欄須填寫委任關係、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並須「簽名」或「蓋章」,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均為必填欄位。以本申報書代替委託書者,應於「委任關係」項勾選①並填寫代理人姓名,其受任人代理權限及委託期間之內容,得依當事人約定修正,並由代理人於修正處蓋章;隨申報書另行檢附委託書者,應於「委任關係」項勾選②並填寫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所為之申報如有不實,仍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負責。
5.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填寫。
透過經紀業者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如不動產說明書有載,應依不動產說明書之記載填載。無隔間者應勾選「無隔間」。
6.有無管理組織:指該成交案件之建物有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設立之組織。
7.有無電梯:指該成交案件之建物有無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及可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之昇降機。
(住宅大樓11層以上有電梯、華廈10層以下有電梯、公寓5層以下無電梯)
8.交易總價: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為土地價款、建物價款及車位總價款之總計。
房地買賣將土地與建物分件登記者,其土地案件申報登錄時,本欄請填寫0;建物案件申報登錄時,請依買賣契約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成交價格完整申報。
9.車位資訊:
無車位交易者請勾選「無車位」。
有車位交易者請填寫「車位個數」,車位單獨計價者請勾選「單獨計價」並填寫「車位交易總價」,無法拆計車位價格者則需勾選「未單獨計價,且已含入交易總價」。
10.車位清冊:
(A)無車位交易者,本車位清冊無須填載。
(B)如為停放於土地之車位,屬土地買賣者,則以土地移轉面積為準,「車位面積」仍請一併填載。
(C)建物內之車位交易,填載下列欄位:
「序號」請依交易之車位個數依序編號,例如購買A、B等2車位,A車位為序號1,B車位則為序號2,依此類推。
「車位類別」依形式之不同,分別勾選 ①坡道平面 ②升降平面 ③坡道機械 ④升降機械 ⑤塔式車位 ⑥一樓平面 ⑦其他,其中①至④之前2字「坡道」或「升降」指對外出入方式,後2字「平面」或「機械」指車位型態。
「車位價格」請按各車位分別填寫。
「車位面積」原則上係填載該車位之持分建物面積,請依登記(簿)謄本所載資料分別填載,並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如未於登記(簿)謄本記載者或無法計算者免填(非填0)。
「車位所在樓層」請依車位實際樓層填載,若無固定車位則應填載「無固定車位」。
11.備註欄:
(請避免填載個人資料)
(1)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例如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關係人間交易、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特殊交易情況、條件等因素,以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均應於本欄內勾選註明;如無該等情事者則無需填寫。
所稱「關係人間交易」指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交易;
至於「合建案建商與地主間之交易」指建商與地主於合作開發預售屋有增購或找補情形。
(2)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含有多筆土地、多棟(戶)建物或個別土地持分間,如有個別交易價格(即為多標的個別交易價格申報),應就每筆(棟[戶])或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填載申報書,並勾選本欄⑩或⑪填寫本申報書申報之地號及權利範圍或主建號;
多筆多棟(戶)或1筆多棟(戶)交易中,建物坐落相同基地者,並應於本欄⑫填寫本申報書申報建物坐落之基地地號及其對應之權利範圍;相關欄位如有不足,請於本欄⑬補充敘明。
例如買賣成交案件為臺北市徐州路○號7樓及8樓等2棟(戶),基地地號同為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小段5、6地號,基地權利範圍合計110/10,000,主建物建號為同地段100、101建號,2棟(戶)售價分別為2,200萬元及2,000萬元、對應之基地權利範圍分別皆為60/10,000及50/10,000,則應依其主建號分2張申報書填寫(即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內有標的1、標的2申報),並應勾選本欄⑪填寫該申報書所申報之主建號(100或101),另於本欄⑫填寫該申報書所申報主建號建物坐落地號(5、6)及對應之權利範圍(60/10,000或50/10,000)。請確認該買賣登記案件內各地號或主建號均已依上開規定申報,並應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檢附所有申報書。
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含有多筆土地交易(僅土地交易而無建物交易),有個別交易價格:填載備註欄⑩
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含有多筆土地、多棟建物交易(土地建物混同交易),有個別交易價格:填載備註欄⑪⑫
「多標的申報之土地建物面積總計」應等同「同一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建物面積總合」,且兩者交易價金加總相同。
(3)房地買賣將土地與建物分件登記者,其「土地案件」申報登錄時,「8.交易總價」請填寫0,並勾選本欄⑨;「建物案件」申報登錄時,請依買賣契約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及成交價格完整申報,並勾選本欄⑨,另勾選本欄⑫填寫地號及權利範圍。
(4)預售屋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之案件,請勾選本欄⑨並填寫預售屋申報書序號。
12.附表:申報人中權利人或義務人有2人以上者,第2位以後請於附表簽章,並須填寫統一編號。附表欄位不足時,請自行擴充,並於騎縫處由買賣雙方中任一人或代理人蓋章。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買賣雙方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本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者,本欄得免簽章。
➤同一買賣交易分多件買賣登記案件
• 交易價格內有依買賣登記案件標的拆價
對應關係:一件登記案件對應一份申報書
每件登記買賣登記案件分別申報交易標的及價格
• 交易價格不可拆分
對應關係:多件登記案件對應同一份申報書
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書,並於備註欄/其他備註「交易價格包含其他買賣登記案件標的價格」
➤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
對應關係:一件登記案件對應一份申報書
房地買賣將土地與建物分件登記者,其
「土地案件」申報登錄時,「8.交易總價」請填寫0,並勾選本欄⑨;
「建物案件」申報登錄時,請依買賣契約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及成交價格完整申報,並勾選本欄⑨,另
勾選本欄⑫填寫地號及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