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資訊、面積資訊」如申報不實,將由主管機關逕予裁罰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依契約內容核實申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8-2條第1項)
※租金資訊:15.不動產租金總額、16.車位資訊之「車位個數」及「車位租金總額」、23.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租金」。
※面積資訊:21.土地標的清冊、22.建物標的清冊、23.車位標的清冊之「租賃面積」。
1.申報人:指居間成交本不動產租賃案件之不動產經紀業,或簽訂住宅轉租契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並填載業者名稱、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申報人為法人者,本欄蓋法人章及其代表人章。為商業者,本欄蓋商業章及負責人章。
2.申報代理人:不動產經紀業或包租業得授權實際受聘僱之職員或其他人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或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等為其申報代理人,並填載申報代理人姓名、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申報代理人所為之申報,如有不實,仍應由申報人負責。本欄須予以簽章,其簽章方式為「簽名」或「蓋章」。
3.承租人:指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之承租人,並填載其姓名、通訊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資料,上開資料除電子信箱外,其餘欄位均為必填。承租人如有數人者,僅需就其中一位為代表填載,並應於24.備註欄①註明承租總人數。
4.建物門牌:
(1)如為租賃建物或租賃車位案件,須填載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建物門牌。
(2)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停放於地面(空地)之車位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3)如租賃建物案件有多個門牌且未個別計算租金者,本欄填載建物面積最大之建物門牌,如面積相同填載序號在先之門牌,其餘門牌應於24.備註欄③註明。
5.建物租賃用途: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約定之用途勾選。如出租供居住使用者(租賃住宅),應勾選「居住用」;出租供非居住使用者,應勾選「非居住用」;部分供居住、部分供非居住使用者,應勾選「混合用」。例如有作為經營餐廳及居住之複合使用,致難以歸類者,應勾選「混合用」。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6.建物出租型態:05.建物租賃用途欄勾選「非居住用」、「混合用」或無須填載者,本欄無須勾選。依租賃住宅下列實際出租型態勾選:
(1)「整棟(戶)出租」:指將一個門牌或建號之整棟(戶)住宅出租。
(2)「分層出租」:指1棟多層建物,以樓層為單位分別出租,例如3層樓之透天厝住宅,將第2層樓出租。
(3)「獨立套房」:指有獨立權狀,1房(1廳)1衛之整戶住宅出租。
(4)「分租套房」:指無獨立權狀,為建物內具獨立衛浴之房間出租。
(5)「分租雅房」:指無獨立權狀,為建物內未具獨立衛浴之房間出租。
(6)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7.租賃筆棟數:
(1)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所載實際租賃標的之土地筆數、建物棟(戶)數或房間間數勾選填載。例如租賃契約僅約定租賃標的為全棟(戶)建物並未約定土地租賃標的者,僅須填載建物棟(戶)數,無須填載土地筆數。
(2)出租型態為整棟(戶)出租、分層出租或獨立套房者,應填載建物棟(戶)數,無須填載房間間數。
(3)出租型態為分租套房或分租雅房,應填載房間間數,無須填載建物棟(戶)數。
(4)如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應於16.車位資訊填載車位個數。
8.總樓層數:指租賃建物坐落之總樓層數。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9.租賃層次:指租賃建物坐落之實際樓層數。例如住宅大樓總樓層數為18樓,租賃建物位於12樓,則總樓層數填載18,本欄填載12;又透天厝總樓層數為4樓,整棟樓層全數承租,則總樓層數填載4,本欄填載「全」(採線上申報請選擇「其他」及勾選「整棟承租」)。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0.租賃建物現況格局:
(1)指租賃案件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當時之實際現況格局,不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圖說所載為限。例如原使用執照圖說為3房2廳2衛,日後租賃時變更格局為4房2廳2衛,則本欄依簽訂契約當時之實際現況填載4房2廳2衛。
(2)如租賃建物無隔間者,應勾選「無隔間」。
(3)如為分租套房或分租雅房應就該門牌建物之實際現況格局填載。例如租賃1間分租雅房,雅房所在該門牌建物格局為4房2廳2衛,應填載4房2廳2衛。
(4)如租賃案件契約所載有多個門牌且未分開計租者,應就全部門牌之實際現況格局合計填載。例如租賃2戶格局3房2廳2衛之公寓,應填載6房4廳4衛。
(5)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1.建物型態:依租賃標的實際建物型態擇一填載,例如租賃標的位於12層樓高之商業大樓內,租賃用途為居住用,本欄應填載「辦公商業大樓」。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2.附屬設備: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所載之附屬設備勾選。如契約所載附屬設備不屬所列項目或未約定有附屬設備者,應勾選「無上述設備」。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3.租賃期間: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約定之租賃期間起迄日期填載。
14.租賃訂約日期: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簽訂契約之日期填載。
15.不動產租金總額(含車位租金總額):
(1)不動產租金總額係為土地租金總額、建物租金總額及車位租金總額之總計,不包含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等其他租賃不動產衍生相關費用。上開相關費用於契約未載明金額致無法於租金總額扣除者,應於24.備註欄②註明。例如分租雅房契約約定租金1萬元/月含管理費及水費,本欄應填載1萬元/月,並於24.備註欄②註明租金內含管理費及水費;設該契約另有載明租金所含管理費為1,000元/月,而水費無載明金額時,本欄租金總額應扣除管理費(1,000元)後填載9,000元/月,另於24.備註欄②註明租金內含水費;該管理費(1,000元)得於24.備註欄⑤□其他註明。
(2)不動產租賃如含車位則應計入車位租金總額,車位租金能單獨計價者,應另行於16.車位資訊及23.車位標的清冊填載車位租金。未能單獨計算車位租金者,應於16.車位資訊勾選「未單獨計算車位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23.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租金得免填載(非填0)。例如不動產租金2萬元/月,車位租金3,000元/月,本欄應填載2萬3,000元/月,車位租金3,000元/月另行填載於16.車位資訊及23.車位標的清冊。例如不動產租金1萬元/月,內含1個車位可供使用,該車位未另計租金,本欄應填載1萬元/月、16.車位資訊應填②車位1個,並勾選「未單獨計算車位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
(3)如建物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用或混合用,租金是否含稅應於24.備註欄②註明。
(4)租賃案件於租賃期間有約定不同租金者,本欄應填載第一期租金外,其餘期間之租金應於24.備註欄③註明。例如簽訂5年租賃契約,約定按年度調整租金者,除應於本欄內載明第1年租金外,其他年度租金亦應於24.備註欄③註明。
16.車位資訊:
(1)租賃成交案件內,無車位租賃者勾選「①無車位」。租賃案件內含車位或僅租賃車位之交易,應填寫「②車位個數」,車位租金能單獨計價者,本欄應勾選「單獨計價」並填寫「車位租金總額」;15.不動產租金總價如未能單獨計算車位租金者,本欄應勾選「未單獨計算車位租金,且已含入租金總額」。
(2)如租賃2個車位,月租金各為1萬元及8,000元,本欄應填載車位2個,車位租金總額填載1萬8,000元/月,並應另於23.車位標的清冊分別填載各車位資訊。
17.有無管理組織:指該租賃案件之建物有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設立之組織。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8.有無管理員:指該租賃案件之建物有無設管理員提供代收信件、包裹等相關服務。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19.有無電梯:依租賃案件之建物實際情形勾選「有」或「無」。如僅租賃土地或僅租賃車位者,本欄無須填載。
20.租賃住宅服務:
(1)05.建物租賃用途欄勾選「非居住用」或「混合用」項目者,本欄無須勾選。
(2)申報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其仲介成交之租賃案件,如為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包租業者,本欄應勾選「一般包租」;如為包租業者轉租予次承租人,應勾選「一般轉租」;如該租賃案件之出租人另有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代管者,應勾選「一般代管」。又上開租賃標的如為社會住宅,則應勾選「社會住宅包租轉租」或「社會住宅代管」。未有包租代管服務情形者,則勾選「無」。
(3)申報人為包租業者,僅須申報轉租案件,並按是否為社會住宅勾選「一般轉租」或「社會住宅包租轉租」。
21.土地標的清冊:
(1)每一地號土地標示資訊依租賃標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如實際租賃面積非土地全筆登記面積,則依實際土地租賃面積填載。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全筆土地面積為900平方公尺,實際租賃面積僅為350平方公尺,則「租賃面積」填載350平方公尺。
(2)租賃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或透天厝等,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所載有無約定土地租賃標的予以填載。
(3)租賃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土地區域者,「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所在分區予以勾選,如勾選「其他」並應填載其使用分區內容。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由系統自動提供查詢資訊,無須另行填載。
(4)僅租賃車位而未有車位登記資料,或僅租賃停放於地面(空地)之車位者,須於本欄填載車位坐落之土地地段及地號資訊,該車位租賃面積則應填載於23.車位標的清冊。
22.建物標的清冊:
(1)租賃建物全部屬未登記建物者,免予申報。
(2)租賃全棟(戶)建物者,每一建號建物標示資訊依租賃標的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區分所有建物應填載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建號,含有未登記建物面積部分,該部分免填,並於24.備註欄③註明。建物租賃範圍如不含車位,而該建物共有部分登記面積含有車位面積者,得免扣除車位面積,另於24.備註欄③註明。
(3)租賃建物部分範圍者,如分層出租、分租套(雅)房、分租店舖等情形,其租賃面積應依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所載建物租賃範圍之面積填載,或以建物平面圖、格局示意圖計算或簡易量測結果填載;如有未登記建物部分之面積,得免計入,並於24.備註欄③註明。例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全棟建物面積為120平方公尺,僅租賃部分範圍,其實際面積為28平方公尺,則「租賃面積」填載28平方公尺。例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為3層樓獨棟建物,各層之面積各為50平方公尺,合計面積為150平方公尺,僅租賃第2層樓,則「租賃面積」填載50平方公尺。
(4)租賃建物部分範圍者,其共有部分面積應按不動產租賃契約或住宅轉租契約約定內容填載;如因租賃習慣未於契約記載該共有部分之分算面積者,得免計入實際租賃面積,共有部分面積免予填載,並於24.備註欄③註明本標的未計入共有部分面積。
(5)建物租賃範圍如有內含車位,應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於23.車位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於23.車位標的清冊得免填載車位面積(非填0)。
(6)僅租賃車位,如有車位登記資料者,須於本欄填載車位登記之地段及建號資訊,該車位租賃面積則應填載於23.車位標的清冊。
(7)僅租賃土地而無租賃建物者,本欄無須填載。
23.車位標的清冊:
(1)序號:依租賃之車位個數依序編號,例如租賃A、B 2個車位,A車位為序號1,B車位為序號2,依此類推。車位如超過1個,並應分別填載車位類別、車位租金、租賃面積及車位所在樓層。
(2)車位類別:依形式之不同,分別勾選①坡道平面 ②升降平面 ③坡道機械 ④升降機械 ⑤塔式車位 ⑥一樓平面 ⑦其他。其中①至④之前2字「坡道」或「升降」指對外出入方式 ,後2字「平面」或「機械」指車位型態。
(3)車位租金:依各車位租金分別填寫。如租賃超過1個車位,無法拆算個別車位租金者,得免填載車位租金(非填0)。
(4)車位租賃面積: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該車位權利持分面積分別填載。如一樓平面車位無建物登記面積,以土地實際租賃面積填載;如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或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免填載租賃面積(非填0)。如停放於地面(空地)之車位,屬僅租賃車位者,車位租賃面積應以土地實際租賃面積填載。
(5)車位所在樓層:依租賃車位實際所在樓層填載,如無固定車位應填載「無固定車位」。
(6)如無車位租賃者,本清冊無須填載。
24.備註欄:(請避免填載個人資料)
指與租賃案件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例如不動產租賃含未登記建物部分、民情風俗(如考慮風水因素)、親友間租賃、租金以外其他費用之約定(如每月管理費1,000元)等因素,以致影響成交租金者,均可於本欄內註明。
代租租賃服務:無、一般代管、社會住宅代管
包租租賃服務:一般包租、一般轉租、社會住宅包租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