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編列說明
經費編列參考
計畫編列、執行、支用、核銷、結報
請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11年3月9日修正)」及其附件「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人事費
1. 人事費(含補充保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60%,共同主持人不得編列主持費。
2. 可編列計畫主持人費(每月上限12,000元),需另外編列補充保費(每月需*2.11%)。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費用。例: 12,000*2.11%=253(四捨五入)
3. 不得聘用專任助理,可聘用學習型或勞務型兼任助理(每月3000~5000元)。 (1)勞務型需額外編列勞健保。 (2)學習型,因身分為學生無須編列補充保費及勞健保。 校內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及勞健保編列請參考本校人事室編制外勞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
4. 人事費、業務費與設備費間不得流用。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業務費
1. 業務費編列以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所需之相關費用為原則,例如教材費、諮詢費、工讀費、差旅費(惟不得編列國外差旅費、獎金、禮券、現金券、受試者費等費用)、研究倫理審查費等,詳請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列業務費項目。
2. 臨時工資(工讀生)可編列於業務費,需另外編列勞健保費用 。 (113年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
3. 倫理審查費可先行編列,如教育部核定後確認需/不需辦理IRB,屆時可再行增補/刪減。
4. 倫理審查費之收據日期需為計畫執行期間內者,方可核銷。
5. 業務費內項目可以流用,若需要增加項目請填寫流用申請表(H類專用)。
6. 請務必編列參與教育部要求之成果交流會之交通、住宿費。
7.人事費、業務費與設備費間不得流用。 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設備費
1. 計畫審查時,教育部將審查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請申請者自行斟酌編列。
2. 人事費、業務費與設備費間不得流用。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博士生兼任教學人員費用( 113 NEW )
補助對象為在學博士生,無其他專職(留職停薪期間不在此限),並擔任計畫之教學或研究助理。
教師於計畫申請時,於計畫書及經費表載明。未於計畫申請時編列者,事後將不予補助。
計畫期間內約用,每月補助至高1萬元;勞健保、退休金之費用得另計。
此項不計入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作業要點每案五十萬元及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之限制。
此項經費不得流用(亦不得作為其他人事費使用),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