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114.11.22.上午11時15分,在高雄市享溫馨卡拉OK餐廳(大順店)舉行,圓滿成功。
2、本會官方網站於8月11日起重整,漸次更新。預於115年12月完成基礎架構之整理。
3、本會6月29日與鳳山靜心社舉善堂、鳳山鎮南宮仙公廟聯合舉辦114年第二次捐血活動。
4、本會6月29日上午,在鳳山靜心社舉善堂社區教室,舉行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
5、本會樂團每週六上午,在鳳山靜心社舉善堂社區教室舉行團練。
1、理事長:傅兆騰 榮譽理事長:蔡秋棠。
2、理事:台北木柵指南宮、汐止拱北殿、潮州天臺寶宮、蔡秋棠、何秉昌、施○器、溫○梅、曾○琴、
巫○輝、鄭○仁、林○春、曾○明、葉○慶、葉○志。
3、 監事:陳茂森(常務監事)、黃○雄、劉○斌、許○香、蔡○月。
4、秘書長:吳○華。
5、志工隊:
一組:吳○華、曾○琴、鄭○仁、林○春、曾○明、黃○雄、劉○斌、許○香、蔡○月、彭○英。
二組:本會樂團成員。
中華孚佑帝君雲端協會章程 修正日期108.10.19.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孚佑帝君雲端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道教仙純陽祖師呂洞賓(元朝冊封孚佑帝君
銜,以下簡稱呂祖)濟世利他精神,聯合各方力量以宏揚呂祖正統教化,端正人心,加強社會服務
,以符合當代信眾生活方式傳播、推動呂祖慈悲、修身、超塵思想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本會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宣揚呂祖「黃粱夢覺」形象標簽;弘揚呂祖信仰「啟於黃粱夢覺、進而性命雙修,超塵而不
離塵,終於濟世利人」之核心價值。
二、 呂祖丹道學術研究、呂祖經懺演譯、信仰傳播,史跡蒐錄。
三、建置呂祖學術雲端資料庫及開放提供各界使用之平台。
四、編輯呂祖學術、信仰研究等專書。
五、協助無網站之主祀呂祖之各宮廟做網路宣傳。
六、其他相關慈善、文教工作等。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預備會員:凡信仰呂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擔任本會志工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為預備會員或聯誼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預備會員或聯誼會會員在本會志工等團隊表現優異,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後,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奉祀呂祖寺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均為一權(票)。
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國家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個人及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 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
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依前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
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依候選人得票數次序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及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由監事)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其他工作單位主管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主管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志工隊、聯誼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
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二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補提會員大會追認),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
主管機關並補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0 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01月04日台內團字第
10303216662號函准予備查。
114年捐款徵信(114.01.01 - - 114.06.25.)
1、會務捐款:
傅兆騰23,000元、蔡秋棠20,000元、施○器20,000元、 溫○梅6,570元。
2、慈善基金捐款:
曾○琴2,000元、鄭張○春2,500元。
3、捐血活動捐款:
林○春2000元、鄭○仁500元、莊○忠500元、吳○華1000元、曾○琴1000元、郭○茞500元、
曾○婷500元、曾○明2000元、彭○英1000元、劉○斌1000元、蔡○月1000元、陳○紋500元、
許○香500元、黃○雄1000元、邱○友1000元、余○霈500元、大內孚陽宮4000元、巫○輝2000元、
尤○均1000元、周○霞1000元、蔡○源1000元、吳○珠500元、莊○臻500元、鄭○仁500元、
郭○蘭500元、黃○星500元、楊○朱500元、鄭○平500元、賴○鳳500元、柳陳○惠1000元、
趙○祥500元、趙○立500元、陳○森2000元、柳○生1000元、蘇○伴1000元、
鳳山宇農產 (蔡○靜女士) 蘋果八箱,捐血日發捐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