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自治會行政組織法


 

第一條【法源】

本法依《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制定之。

 

第二條【各部之設置】

學生會設下列各組,各司其職:

一、秘書組。

二、公關組。

三、活動組。

四、文美組。

五、總務組。

六、學權組。

七、器材組。

 

第三條【各獨立機關之設置】

學生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一、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二、學生代表團: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各部之職掌】

學生會各組之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宜。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宜。

(三)關於各組聯絡及協調事宜。

(四)關於資訊流通、公開與傳承之事宜。

二、公關組:

(一)關於與各路廠商之經營、聯繫事宜。

(二)關於學生會與外校關係之事宜。

(三)關於學生會良好形象維護之事宜。

三、活動組:

(一)策畫及執行活動,提升校園生活的多樣性及品質。

(二)各項活動之場地維護工作。

四、文美組:

(一)負責本會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美工設計事務。

五、總務組: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之編制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政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會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六、學權組:

(一)關於學生權利維護之事宜。

(二)關於提升學生對環境關切之事宜。

(三)關於改善校園環境之事宜。

(四)關於校園意見之處理。

七、器材組:

(一)關於本會活動所需器材之管理及借用事宜。

本條各部會職掌之行使,如有涉及學生會以外機關、組織或個人之行政作為,應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各部會職掌之行使,如無前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得以命令為之。

 

第五條【組員費】

學生會可向其組員收取組員費,惟該費用僅可用於辦理會內活動,不得用於全校性活動。

前項所述之組員費非學生會會費。

 

第六條【備詢】

會長應於每次班代大會率領各組幹部列席報告並接受詢問。

 

第七條【會長之任期】

正副會長及各組幹部任期皆為一年;原則上為選舉後之9/1至隔年8/31止。

 

第八條【會長之移交】

會長依《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改選後,應依下列規範辦理移交:

一、 學生自治會改選後,原任會長應將各項工作、財務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新任會長上任前移交完畢。

二、 新任會長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並宣誓:

「余謹以最慎重的態度,向全體會員宣誓:本人必謹守學生自治會章程,盡忠職守,不負同學期望,如違誓言願受嚴懲,宣誓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三、 新任會長應於上任時,將幹部名單詳填兩份,一份送學務處,一分自存。

 

第九條 【會長之辭職】

一、 會長之辭職,應向班代大會提出,並在最近一次班代大會向班代大會報告辭職理由後生效。

二、 副會長之辭職,向會長提出,經班代大會備查後生效。

三、 各組首長之辭職,向會長提出,並函知班代大會後生效。

四、 辭職,應公告之。

五、 新任正副會長之產生,得依照《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