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自治會學生代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源】

本法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校務會議)、第五十二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第五十四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第五十五條(其餘委員會)規定,特立此法。

 

第二條 【獨立性】

學生代表團隸屬於學生會,惟其應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不當外力干涉。

 

第三條 【校級會議】

本法所稱校級會議,係指依法律或校規規定,應由學生代表參與之各項會議;包括但不限於校務會議。

 

第二章 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職責】

學生代表於本校校級會議代表本校全體學生,以維護學生整體權益為職責。

 

第五條 【職權】

學生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學生會施政。如發現學生會有違失情事,得報請代表團決議後要求改正。

二、審議學生會提出之政策及計畫。

三、出席學生代表團會議。

四、選舉及被選舉為學生代表團幹部。

五、被選舉為本校各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六條 【義務】

學生代表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學生代表團之決議。

二、依法出席校級會議,行使依法賦予之權利,並就相關議案表達學生立場。

三、出席本校班級代表大會,向班級代表報告工作進度並受其質詢,其餘權利與義務同班級代表,並得參與投票、質詢等。若學生代表為該屆學生會幹部,則僅需向班級代表報告工作進度並受其質詢即可,其餘不在此限。

四、向學生宣導學生自治及學生權益之相關事項。

五、收集、彙整本校學生意見;建立學生與學生會溝通的管道。應設置意見蒐集管道(如實體信箱、線上表單等),並採匿名機制或嚴格保護投書者個人資訊。

六、本校校級會議開會期間,應依職權全程參與會議,除有重大情事發生外不得缺席。

七、參與涉及學生個人資料之會議遵守保密義務。

八、學生代表於校級會議結束後,應撰寫會議摘要並公開,供全體會員查閱。

 

第七條 【學生會之配合義務】

一、學生會於擬定或修正自治法規草案時,應於提案前與學生代表團進行討論,並至少提供學生代表團三日之研議時間。

二、對於學生代表或代表團提出之改正要求,學生會應予以尊重並執行;如因現實因素窒礙難行,應以正式回函說明理由。

三、學生會應設接受學生代表或代表團意見之管道。

 

第三章 組成

 

第八條 【席次及組成】

一、學生代表之總額,以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名額為基準定之。

二、學生代表選舉席次以年級區分,分為高二、高三學生代表。

三、學生代表選舉席次之分配由當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

四、選舉原則上與正副會長選舉同時辦理,任期為選舉後之8/1~隔年7/31。

五、學生會正副會長為當然學生代表。

 

第九條 【學生代表團之幹部】

一、 學生代表團由當屆全體學生代表組成,設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秘書長各一名。

二、 總召集人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代表團會議,並統整學生代表意見。

三、 副召集人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協助總召集人處理團務,於總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四、 秘書長由總召集人提名並經代表團通過,負責會議通知、紀錄撰寫、資料彙整及襄助召集人處理一般行政事務。

五、 前項幹部之增設,須經代表團會議議決後公告,並函知班級代表大會備查。

六、 前項幹部僅為確保學生代表團運作,未有高低之分。

 

第四章 選舉、備取、補選及辭職

 

第十條 【學生代表之選舉】

一、學生代表登記與參選日期由當屆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訂之。

二、學生代表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 為本校在學學生。

(二) 經本校學生十五人(含)以上連署支持之學生。

(三) 非當然學生代表。

(四) 未受小過及以上處分。

三、全校學生得在參選期間,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學生代表,並將相關書面審查資料送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四、學生會應於登記參選期間截止後五日內公告候選人名單與相關資料,並公告書面審查結果。

五、學生代表應由全校學生投票選出。

六、學生代表應選出人數為學生代表總額減當然學生代表額數。

七、選舉制度採由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之最高數額,候選人依得票數高低依序當選,若遇同票,則由抽籤決定之。

八、若為同額競選,則改為同意與不同意兩欄,並以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數為通過。

九、學生代表選舉應遵守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

十、 其餘選舉及罷免事宜準用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備取學生代表】

一、發生學生代表數量未達最低額度而導致職位出缺之情況,適用本條法規。

二、未成為正取學生代表者,為備取學生代表。

三、學生代表因死亡、休學、轉學、辭職、被罷免或畢業產生缺額時,優先以選舉得票數高低依序詢問備取學生代表是否有意接任。

四、備取學生代表之任期止於下屆學生代表選舉結果產生。

五、若無備取學生代表,應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補選】

一、發生學生代表數量未達最低額度而導致職位出缺之情況,且無備取學生代表願意接任時,適用本條法規。

二、各班班代互選產生足額學生代表。

三、選舉應遵守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

四、選舉方式準用本法第十條第七項、第八項。

 

第十三條 【辭職及解職】

一、學生代表之請辭應向學生會提出,並於向學生代表團報告辭職理由後生效,並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補足學生代表數額。

二、學生代表之請辭不得於校務會議前兩週提出。

三、學生代表無故缺席校級會議一次或代表團會議達二次者,經學生代表團會議認定後,即喪失其學生代表之身分。

四、學生代表遭小過以上懲處者,經學生代表團會議認定後,即喪失其學生代表之身分。

五、學生代表之請辭通過後,即喪失其職權。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團會議】

一、代表團召開會議討論議案意見時,應邀請學生會幹部及全體有興趣之學生列席,共同參與討論,以廣納建言。

二、學生代表團討論以下事務:

(一) 協調並統整學生代表對各議案之意見,分享會議資訊,研擬會議策略,或就立場、動議及對外聲明達成共識。

(二) 審議學生會提出之政策及計畫。

(三) 審議章程及其他法規(類似委員會審議)。

三、未有制定議事規則時,以內政部議事規範行之。

 

第十五條 【校務會議之透明】

本校校務會議召開時,全校學生均得申請列席參與。

一、 學生代表團應於收到開會通知後,立即公告周知。

二、 學生代表團應接受學生列席申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校級會議之請假】

一、 如有重大情事無法出席校級會議時,應由其餘學生代表代理出席之。

二、 學生代表校務會議無法席時,由備取代表依得票數順位代理之。

三、 前項之代理應詢問其意願。

四、 前述代理出席應於會議前 1 日函知學校相關承辦單位。

 

第十七條 【資訊公開與存檔】

一、學生代表名冊應公告周知。

二、學生代表於參與校級會議或代表團會議後,應於七日內撰寫會議摘要或紀錄並公告周知。

三、紀錄中如有法定不得公開或涉及隱私之事項,應經去識別化處理後再行公告。

四、前述公告之紀錄應保存至少兩年,並確保全體會員於期間內皆可隨時查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經費】

團務運作所需經費得向學生代表團所隸屬之機關申請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