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體制】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列:
一、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促進學生與各班級間之聯繫,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三、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學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維護學生權利、爭取學生權益,促進校內自治發展。
五、培育具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之人才,建立優良校風與學生良好形象。
第三條 【輔導單位】
本會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由本校學生事務處輔導。
第四條 【行政範圍】
本會之行政範圍於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如下列:
一、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三、得向本會提出議案或反應意見。
四、享有擔任本會行政部門幹部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如下列: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者,本會得於辦理活動給予其收費上合理範圍內之差別待遇。
第三章 會長
第八條 【正副會長】
一、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會內選出代表出席校內外會議,任期一年,連選不得連任。
二、 本會置副會長一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正副會長之選舉】
會長之選舉,應與副會長聯名登記,並由全校學生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直選之。
第十條 【正副會長之缺位】
一、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 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任命一人擔任之。
三、 正副會長皆缺位時,由各組首長推舉一人代理會長;並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臨時會,由全體班級代表推選一人代理副會長,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會長之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列:
一、依法公布法規。
二、依法任免本會各幹部。
三、依法召開班級代表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十二條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三條 【行政部門】
一、 行政部門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由會長領導;其組織以法律另定之。
二、 各組幹部由會長提名,經班級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十四條 【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綱政見,經班級代表大會同意後增設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同會長任期。
第十五條 【工作報告及施政方針】
行政部門有向班級代表大會提出之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義務。
第十六條 【議案提出】
會長代表行政部門,向班級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之組織】
行政部門之組織及職權,以法規另定之。
第五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班級代表大會】
班級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織之,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第十九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
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
二、同意各組首長之任命。
三、要求正、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列席報告及接受質詢。
四、議決本會各級機關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五、遇校園內外重大議題,得提案製作問卷、舉辦公聽會或促請行政部門發表聲明及其餘適宜之措施。
六、對行政部門提出不信任案。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第十九條之一 【班級代表大會之決議門檻】
一、 大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參加表決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 無異議認可或其餘符合議事規則之決議方式,其效力同前項之決議。
第二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主席】
一、 班級代表大會之主席由本會會長擔任之。
二、 如正副會長迴避、缺位、不克行使職權,應由班級代表互選一人擔任之。
第二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召開】
班級代表大會常務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第二十二條 【班級代表大會臨時會之召開】
班級代表大會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會長之咨請。
二、班級代表總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二十三條 【班級代表不得兼任】
一、 班級代表不得兼任本會行政部門正副會長、各級幹部。
二、 兼任者,其班級代表身分當然喪失。
第二十四條 【建設性不信任案】
一、 經全體班級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出行政部門不信任案,應在兩周內召開大會決議,經全體班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班級代表大會應以全體班級代表過半數選出一代理會長,原會長與全體幹部應立即辭職。
二、 班級代表大會提出不信任案後,若無法以全體班級代表過半數選出一代理會長,則不信任案不通過。
三、 若不信任案在上學期提出,應於一個月內辦理會長之補選;若不信任案在下學期提出,則代理會長應代理至任期結束。
第二十五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行使】
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所列:
一、校外贊助、募款。
二、學校之補助。
三、會員繳納之會費。
四、辦理各項活動之盈餘。
五、其他合法獲取之經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用支】
一、 本會各該學期之預算案由行政部門於辦理該學期活動前之班級代表大會提出,並由班級代表大會審查表決之。
二、 本會各該學期之決算案由行政部門於辦理該學期活動後之班級代表大會提出,並由班級代表大會審查質詢之。
三、 班級代表大會及本會會員得監督本會之用款狀況,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會說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章程之最高性】
本會之其他法規、決議牴觸本章程者無效;牴觸校規與國家法令者,亦同。
第二十九條 【法之解釋】
一、 如遇對法條適用、法條內容有爭議或疑義者,行政部門得以符合最大公益之方法、立場解釋或處理之。做出解釋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予所有會員知悉。
二、 行政部門公告本章程之條文解釋後,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臨時班級代表大會表決追認,如表決未通過,行政部門應終止一切有關該解釋之行政事務。
第三十條 【法之生效】
法案於班代大會通過後,會長應於三日內公布,如未公佈則該法案自動生效。
第三十一條 【章程修正之提出】
本章程修正之提出,由下列行之:
一、經班代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
二、行政部門提出。
三、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出。
第三十二條 【章程修正之門檻】
章程修正案,應有三分之二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公告】
本章程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會長公告後實施,並送學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