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源】
本法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十九條制訂之。
第二條 【學生議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之學生議員,指下列人員:
一、班級學生議員:各班選出之班級選區學生議員。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經政黨提名獲得政黨票席次之學生議員。
第三條 【選舉原則】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之方法行之。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班級學生議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四條 【日期計算】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五條 【主管機關】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罷免,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班班長或選舉負責人辦理之。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於各班班會時進行,經選舉負責人事先通知召開之臨時班會亦可進行,不受全校行事曆安排之限。各班班長或經班會另決議之選舉負責人辦理並回報選舉結果,並受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監督。
前項之各班班長或選舉負責人不得為班級學生議員選舉之候選人。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受全體學生之託付,辦理選舉、罷免事務,向全體學生負責並受學生議會監督。須於選舉完畢後之下次學生議會常會中列席大會並進行選舉結果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六條 【人員調用】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學生會各幹部辦理事務。
第七條 【職權】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進行程序計畫。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
五、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六、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八、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九、選舉及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第八條 【監察機關】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罷免事務受學生議會監督,由學生議會負責為之。
學生議員得列席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會議,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每次開會三日前應邀請學生議員列席,但有關班級議員選舉之會議不在此限。
學生議員如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應迴避之情形準用《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九條 【選舉委員、選舉監察委員中立】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委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十條 【選舉人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一條 【選舉票之領取】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投票形式,得依班會決議採舉手投票或紙本投票。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或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認定之證件領取選舉票。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致與本人學生證或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認定之證件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十二條 【選舉人投票規範】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 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選舉、罷免或學生投票於同日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第十三條 【選舉人名冊】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人名冊,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照在學名單編造,應載明學號、班級、座號及姓名。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第三節 候選人
第十四條 【候選人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得登記為該班級選區學生議員候選人。
本校在學學生,得由經自治部備案之政黨登記為不分區學生議員候選人。
不分區學生議員當選人,不得競選班級學生議員。
政黨登記之不分區學生議員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核定公告。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者,不准予登記。
第十五條 【重複參選限制】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同種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十六條 【不得登記】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第十七條 【政黨推薦】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學生會自治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 【候選人之登記】
班級學生議員候選人之登記,經選舉負責人宣布受理登記後至少十五分鐘內受理之。並由選舉負責人宣布候選人登記之截止。
班級學生議員候選人之登記,應由擬參選人親自向各選區選舉負責人登記,登記方式不限,惟不得過於苛刻。
政黨應備具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不分區學生議員名單。名單內之候選人應經各該候選人書面簽名之,並排列順位。表件、保證金或不分區學生議員名單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不分區學生議員名單,一名候選人以一個政黨提名為限,同時或先後包含於政黨提名名單內,視同放棄政黨提名資格。名單中之候選人,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第十九條 【登記無效】
不分區學生議員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範之一者,投票前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當選後依第七十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經解散或廢止備案。但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候選人死亡或喪失學籍】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或喪失學籍者,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或喪失學籍,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變動】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登記之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學生會自治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撤回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其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順位調整,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政黨應依規定繳交表件及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保證金】
登記為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總額至多不得多於新臺幣一千元整。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為限。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依第十九條規定為無效登記之候選人。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得票數未達總選舉人數百分之一點五者。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號次】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其姓名號次,應以登記之順序排序。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號次之抽籤,由政黨指定之人員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第四節 選舉區
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選舉區及名額】
班級學生議員依據各班級為劃分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應選出一人,人數不足者,視同缺額。
不分區學生議員之選舉,以全校為選舉區,應選出十五人。人數不足者,視同缺額。
第五節 選舉公告
第二十五條 【選舉公告】
班級議員選舉,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各選區選舉日期期限、各選區選舉負責人回報選舉結果之方式及地點,並應於開學前十日發布之。
二、當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期期限後七日內公告。
班級議員選舉,各班級選舉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或宣佈以下公告:
一、投票日期及時間,應於投票一日前公告,且應於選舉日期期限前。
二、候選人登記期間及方式,應於投票一日前公告。
三、當選人名單,應於開票後宣佈,並於選舉期限前回報選舉結果於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不分區議員選舉,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規定之投票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二、候選人登記期間、應繳交之資料及費用,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重行選舉、補選,不得少於三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公告。
四、投、開票時間及地點、選舉人總額,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五、候選人號次抽籤之時間地點。
六、公辦政見發表會、政見辯論會之時間地點。
七、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 【選舉日期】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投票日,原則上應於每年校方公布之行事曆高三會員預定畢業日前一個月之前辦理,確切日期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決定之。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日期期限,應由主管機關於每學年開學前十日發布選舉公告,並於各班班會時投票,確切期限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決定之。
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二十七條 【競選期間】
學生議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班級學生議員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至投票前。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為登記日期結束後至投票前一日。
前項期間,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除公辦競選活動,禁止於上課時間及十二點半至十三點十分進行競選活動。
各候選人、助選員及政黨應於上課鐘響時停止一切競選活動,並於上課鐘響後盡速回到各自班上。
投票日及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及助選活動。
違反前項及前二項規定者,本會會員得蒐證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舉報,屢勸不聽者,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後視情況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之程序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選舉公報】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班級、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編製、格式、印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一項之政黨標章,以經學生會自治部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班,並分別張貼於適當地點,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九條 【政見發表會及政見辯論會】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或該班選舉負責人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時間限制以不少於三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班選舉負責人定之。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在適當之公開地點,舉辦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但經登記參選之政黨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或政見辯論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政見辯論會。
第三十條 【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一條 【競選文宣及廣告】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署名,宣傳品以新臺幣三十元之宣傳物為上限。
前項宣傳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前印製,準備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開始後散發者,視為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所印製。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
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應遵守相關校規,且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第三十二條 【選舉民調規範】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 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第三十三條 【擴音器之使用】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候選人、助選員及政黨於教學大樓內從事競選活動不得使用擴音器之物品,教室內麥克風則不限,並嚴禁製造噪音。
第三十四條 【選舉、罷免干擾禁止】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校園秩序。
二、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學生或班級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四、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第三十五條 【競選經費規範】
班級學生議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以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八十五,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不分區學生議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以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八十五,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元所得數額。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三十六條 【選舉經費報告】
自第一份不分區議員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後七日,同一政黨之所有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應於投票後十四日內作成競選經費報告書,送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競選經費報告書應包含每筆收入款項金額、來源及每筆支出款項金額、用途。
必要時,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得要求政黨及不分區學生議員候選人列席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會議說明。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中立】
學聯會各機關於學生議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
第三十八條 【投、開票之地點】
班級學生議員之投、開票之地點,應於各班班上。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投票所除選舉人外,未佩帶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投票所選務人員兩人以上將票匭彌封,並加封簽名,攜至指定之開票所進行開票程序。
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送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評議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三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三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三十九條 【投、開票所管理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第四十條 【投、開票所監察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班級學生議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究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三、評議委員會推派二位委員。
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學生議會遴派之。
第四十一條 【投、開票時間】
班級學生議員之投、開票之時間應為班會時間。
不分區學生議員投、開票之起迄時間,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決議刊載於選舉公告。
第四十二條 【投、開票所規範】
(刪除)
第四十三條 【選舉票】
選舉票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之政黨標章,以經學生會自治部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四十四條 【投票規範】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政黨。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第四十五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以上。
二、不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投開票所之秩序維持】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並將其所持選舉票收回。
除選務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第四十七條 【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延期】
選舉投票日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投票所或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該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等,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
第八節 選舉結果
第四十八條 【當選之限制】
班級學生議員以最高票為當選,無人參選,視同從缺。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總投票人數佔總選舉人比率高於百分之十五,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以總有效票數,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七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總投票人數佔總選舉人比率低於(含)百分之十五,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以總選舉人數,除各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投票比率。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投票比率,每百分之一點五得票比率分配一席當選名額,不足一點五者以零計,一點五以上不足三者以一點五計,以此類推。
(三)第一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從缺。
第四十九條 【就職前死亡、喪失學籍或當選無效】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喪失學籍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學生議員,應自死亡、喪失學籍之日或當選無效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學生議員之遞補,應自死亡、喪失學籍之日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五十條 【當選人就職及任期】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第五十一條 【就職後缺額】
學生議員於就職後因死亡、喪失學籍、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學生議員,應自死亡之日、喪失學籍之日、辭職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三個月時,不予補選。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不分區學生議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函請學生議會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學生議員之遞補,應自學生議會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第五十二條 【政黨解散】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或就職後,原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除因合併而解散外,自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函請學生議會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視同缺額。
第五十三條 【投票結果及公告】
班級學生議員選舉結束後選舉負責人應填寫選舉報告書,並於時限內具結呈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核備公告。選舉報告書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統一製發。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回報選舉結果截止日後三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
不分區學生議員投票後,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選舉投票結果及不分區學生議員當選名單。
第五十四條 【當選無效】
當選人於就職前喪失資格或於就職前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學生議員,應自喪失資格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之日起兩週內完成補選投票。
二、不分區學生議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從缺。
不分區學生議員當選人,在就職前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得於七日內親自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報告是否保留其當選資格;保留者留任至當屆任期結束之日;不保留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從缺。
前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不分區學生議員之遞補,應自喪失資格之日、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五十五條 【當選人變動】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評議委員會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依評議委員會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第九節 罷免
第五十六條 【罷免案之提出】
不分區學生議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班級學生議員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檢具下列資料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一、罷免理由,以五千字為限。
二、罷免案提議人簽名及其聯絡方式。
三、連署人之學號及簽名。
四、提出日期。
前項之罷免案提議人喪失資格,經連署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連署人之一 遞補為提議人,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罷免案之成立】
罷免案之成立,其連署人數應達到該選區選舉人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十八條 【罷免案之審查】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兩週內審查罷免案之提出是否合法,並查對連署人身分,若有缺漏之處,應訂期命提議人補正,其審查期限依其補正之時間繼續起算,單一缺漏事項補正次數僅限一次。
若罷免案之提出不符規定,則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議人其提出之罷免案不成立。
若罷免案成立,應於期限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被罷免人之姓名。
二、被罷免人之選區。
三、罷免投票之日期、起始及截止時間。
四、選舉人人數。
五、罷免通過之門檻。
第五十九條 【答辯書】
罷免案成立後應通知被罷免人,並提供理由書副本,被罷免人得於七日內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之字數,以五千字為限。
被罷免人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提出答辯書後,或屆期未繳交答辯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應將理由書及答辯書公告。
第六十條 【罷免案投票】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工作日起至三十工作日內為之。
若遇期中或期末考,則其考試之時間不計入工作日之計算。
罷免案之投票日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徵詢該選區選舉負責人事宜該選舉區之時間後訂定之。投票時間應屆於八至十小時之間。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失去資格、去職或辭職者,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第六十一條 【罷免活動】
罷免案之競選,以在該選區為限,其餘競選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罷免案投開票】
罷免案之投票,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該選區教室外設置投票站一處,至少一名選舉委員監票,其他規定準用本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條,另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進行開票。
第六十三條 【罷免票規範】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選舉人以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六十四條 【罷免票無效之情形】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個選項以上。
二、不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或不同意。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同意或不同意。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舉委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選舉委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 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六十五條 【罷免票保管】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選舉委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罷免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保管,其餘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
第六十六條 【罷免案之通過】
罷免案經選舉人過半數之投票,且有效票中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投票結果及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兩週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六十八條 【罷免無效】
提議人於罷免前喪失資格或於罷免前後經判決罷免無效確定者,則視同罷免案否決。
第十節 補選
第六十九條 【班級學生議員補選啟動程序】
班級學生議員當選人於就職前喪失資格、於就職前後經判決當選無效者、就職後因死亡、喪失學籍、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兩週內公告該選區補選事宜及補選選舉公告。
第七十條 【補選候選人資格】
於該補選選區之本校在學學生皆有補選候選人資格,惟前當選人於就職前喪失資格或於就職前後經判決當選無效者不得擔任補選候選人。
第七十一條 【補選選舉公告】
班級學生議員補選選舉公告,內容包括下列:
一、各選區應進行補選之期間。
二、各年級及特殊班應補選之名額。
三、 各選區選舉負責人應回報補選結果之期間及地點。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七十二條 【補選未果】
重行補選未果,該選區學生議員缺額視同從缺。
第七十三條 【其他補選規定】
除有另行規定外適用準用本法選舉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經警告而未改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者,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書面警告一次,三日內未改善者,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得扣除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第七十五條 【選舉罷免訴訟】
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本會會員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評議委員會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十日內, 向評議委員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認定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四、選舉當選人競選期間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第七十六條 【本法之準用】
本法有未竟事宜者,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會議同意,準用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七十七條 【施行辦法】
本法之施行辦法,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另定之。
第七十八條 【不再適用】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自本法施行起不再適用。
第七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修訂通過全文79條條文。
2.中華民國114年01月06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四十條通過。
3.中華民國114年05月20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修正第四十八條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