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源】
為落實學生自治,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法》訂定本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第三條【選舉通則】
選舉之通則如下:
一、一般代表之選舉應於期初大會中進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選舉,經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同意後,選舉日期得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另定之。
二、候選人應於選舉日七天前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進行參選登記。
三、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日三天前完成候選人統計,並公告候選人登記號次。
四、各選舉候選人得於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前取消參選,此後便不予受理。
五、候選人若於選舉當日無故未出席,視為放棄其候選人資格。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得宣告其候選人資格喪失。
六、畫記選票時,惟於選項格內畫記圓圈符號為有效票。無效票之界定依第九條規定之。
七、選舉結束後,由學生會主選舉委員會應於當日完成計票並公布選舉結果,並於下次常會至議會報告選舉結果。
第三之一條【選舉人】
選舉資格以全體學生議員為限。
第四條【一般代表資格】
一、學生會一般代表應具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外之學生會成員身份。
二、學生議會一般代表應具學生議員身份。
三、評議委員會一般代表應具評議委員身份。
第五條【學生會一般代表選舉辦法】
學生會一般代表當選名額設六人,採行相對多數限制連記制,各選舉人之連記票數為當選名額。
同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不足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第六條【學生議會一般代表選舉辦法】
學生議會一般代表當選名額設七人,採行相對多數限制連記制,各選舉人之連記票數為當選名額。
同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不足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第七條【評議委員會一般代表選舉辦法】
評議委員會一般代表當選名額設三人,採行相對多數限制連記制,各選舉人之連記票數為當選名額。
同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不足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
第八條【學生代表人數不足】
若期初大會後選出之學生代表不足法定總額,學生會長應依缺額人數提名本校學生,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一般代表。
第九條【選票無效】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一、連記票數超額者。
二、所圈選位置不能分辨為何人者。
三、簽名、蓋章、加入文字或其他足以辨別選舉人身分者。
四、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第十條【罷免】
一、學生議員皆有對一般代表提罷免案之權利。
二、罷免案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具備以下要件:
(一)罷免理由
(二)連署人之班級、學號及簽名
(三)提出日期
三、前項之書面格式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訂定之。
四、一般代表之罷免案提案需學生議會三位以上議員連署。
五、罷免案經連署後送交學生會選舉委員會。
六、罷免案須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有效同意票占有效投票數之二分之ㄧ以上者,通過之。
第十一條【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訴訟】
依據《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二條辦理之。
第十二條【重行選舉】
經判決選舉無效,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依據第三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辦理重行選舉。
第十三條【當選無效】
學生代表經判決當選無效,缺額應依據第八條辦理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一一四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