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選舉公報,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編製印發。
第三條
選舉公報原則以六十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
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第四條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登記方式、學歷、經歷及政見。
四、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組候選人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及政見內容,本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第六條
本會編製選舉公報,應使各組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五公分為原則。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本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候選人組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第七條
各組候選人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本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八條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本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該組候選人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第九條
候選人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及印刷顏色。
第十條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第十一條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第十二條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本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該組候選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