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設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其設置要點,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一節 選舉人名冊
第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
第六條
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一份,並切實核對後,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
第三節 候選人
第七條
申請聯名登記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於規定期間內,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為之: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每一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
四、每一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
五、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
六、每一候選人學生證。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學生證及委託書;學生證驗後當面發還。
第一項之表件份數,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規定之。
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
第四節 選舉公告
第十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公告,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會長、副會長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第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發布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第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編製印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署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
第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投票所,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設置、編號,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之,並分別載入選舉公報。
會長、副會長選舉與他種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所合併設置。
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交付投開票報告表副本時,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應憑委託書,於投開票報告表張貼於投開票所門口後,至投開票所全部工作人員離開投開票所前領取之。每一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一組候選人以領取一份為限。
第十六條
投票所投票匭,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投票開始前公開查驗後加封。
前項投票匭,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備,分發應用。
第十七條
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編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
第十八條
投票完畢後,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密封,並將票匭送往開票所。
開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唱名開票,並設置參觀席,備民眾入場參觀開票。
第十九條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第二十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唱票、記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第二十二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前項工作人員應配帶之證件,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選舉票後密封,由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選舉票之分發時,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得提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選舉票。
第七節 選舉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會長、副會長之當選證書、副會長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學生議會定之。
第八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當選後十日內就任,指學生議會公告副會長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第四章 罷免
第二十六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第五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定之選舉罷免機關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或學生議會。
第二十八條
選舉罷免訴訟,原告應提出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與證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