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會長、副會長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罷免說明會。
第三條
本會應將辦理公辦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公辦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之。
第四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第五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
前項公辦罷免說明會所錄之影音檔案,本會除得於特定場所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
第六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分二輪進行,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說明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各為十二分鐘。
第七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罷免說明會進行之規則。
三、領銜人、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第八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罷免說明會會場簽到。
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罷免說明會進行之規則後,依序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第九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說明者,應以棄權論。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說明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接續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第十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罷免說明會得由本人親自或指派代表為之,不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發表。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十一條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負責安排,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第十三條
公辦罷免說明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說明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公辦罷免說明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罷免說明會日期或場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