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源】
本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第一款制定之。
第二條【執掌】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照《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務,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務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五、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三條【主管機關及監察機關】
本會由學生會主管,並受學生議會監督。
第四條【委員】
本會置委員至少七人,由會長提名並由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三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一日之前一日。
會長應於委員任滿兩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
學生議員、評議委員不得擔任選舉委員。
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任委員經委員會議予以免職,並通知會長進行提名: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其他事實致無法執行職務。
第五條【規定人數不足】
委員出缺時,會長應於學生議會下次開會前,依本法前條第一項之程序補提新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兩個月,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第六條【中立性】
本會委員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須維持中立。
若為候選人助選或公開支持、反對罷免者經本會裁定應即解職。
第七條【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互相推舉擔任之。
第八條【主任秘書】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其職務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組織】
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綜合規劃組。
二、選舉事務組。
三、法律政治組。
四、公共關係組。
前項所提及之各組別,其職務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條【主任委員職掌】
本會主任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主持本會之會議。
二、列席行政會議並報告。
三、列席學生議會並備質詢。
四、選舉罷免臨時情況之應變及決策。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事務。
第十一條【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之會議,學生議員得列席,選委會應於會議前三日通知學生議會。
本會之會議,由主任秘書任會議紀錄。
本會應於選舉前兩個月或收到學生議會通過之罷免案三天內召開第一次準備會議,討論選務相關事宜。
本會得於投票前不定期召開準備會議,以確保選務順利進行。
本會應於開票結束後一小時內召集總結會議,統計各選區票數、確認當選名單,並準備相關資料以報告學生議會。
第十二條【應決定事項】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及罷免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及罷免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第十三條【繼任】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十四條【獨立性】
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第十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修正通過。
2.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增訂第4-1條。
3.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4、5、9、13條。
4.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十三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六條。
5.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1~15條。
6.中華民國114年01月06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