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規範對象】
本法規範對象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惟若擬參選人於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時間內登記,其於公告後至登記前之行為同受本法之規範。
第三條【競選期間】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競選活動期間為登記參選結束後至投票前一日;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第四條【競選活動】
本法規範之競選活動包含:
一、於二人以上之場所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傳達候選人之參選資訊,候選人或擬參選人所創立之Instagram或Facebook粉專不在此限,惟於競選期間開始後方能冠上「候選人」字樣。
二、於任何管道招募競選團隊成員。
三、意圖說服任何人投票予任何候選人。
四、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或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影響選舉之事實。
第五條【民意調查之限制】
政黨及任何人自競選活動期間開始之日起至投票日七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七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第六條【學聯會辦公室中立】
任何候選人及其推薦政黨之負責人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起至投票當日禁止進入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辦公室,惟選委會主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第七條【罰則】
初犯本法任一條文之候選人由本會以書面方式予以警告。
累犯或經警告後未改善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